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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77 不成立

201 /0677 I 沒有提供四項與「雙倍印花稅」相關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151 頁

背景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投訴人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以書面方式稅務局索取多項關於「雙倍印花稅」的資料,當中包括以四項(1) 在實施「雙倍印花稅」之前並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其後以個人名義透過「一約多伙」方式購買多於一個住宅物業,而只須按「第 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的買家數目「資料 1)」(2) 在資料 (1)的個案中,以單一個人名義購入物業單位,節省印花稅稅額最多的個案所節省的稅額「資料 2)」(3) 在半年內沽出及買入物業但仍維持實施「雙倍印花稅」時所持有的物業數目而被徵收「雙倍印花稅」的買家數目「資料 3)」 以及(4) 在資料 3)的個案中,因新稅務措施對其不公而申請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的買家數目「資料 4)」。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稅務局覆函投訴人,援引《守則》第 1.14段,表示並未持有或備存資料 1) 4)。就此,投訴人於同月二十八日申訴員公署投訴稅務局沒有他提供該四項資料。

申訴專員的觀察

《守則》的相關規定《守則》第 1.14段訂明,《守則》不會強制部門提供該部門沒擁有的資料,或編製從來沒有存在的紀錄。 另一方面,根據《守則》第 2.9(d)段,如資料要透過不合理地使用部門的資源才能提供,則部門可予拒絕披露。就此,《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第 2.9.7段進一步解釋,所指的情況可包括:索取的資料數量龐大,或有關要求設定的範圍籠統。不過,部門根據這條文作出拒絕前,應先與申請人磋商,探討是否可以把要求修改雙方都可接受的程度,或申請人可否更明確地指出所要求的資料。 資料 1)及 2)「一約多伙」的買家在申請加蓋印花時只須申報所涉物業的數目,無須申報每一項物業的性質住宅抑或非住宅。 印花稅署就其所檢視的「一約多伙」文書中的每項物業性質,並無作任何系統性的記錄,其加蓋印花系統亦沒有資料顯示該等文書是否只涵蓋住宅物業。 總括而言,稅務局沒有備存資料 1)及 2),亦無法從電腦資料編製出有關紀錄。申訴員接納,情況屬《守則》第 1.14段所指的,故稅務局沒有投訴人提供資料,並無違反《守則》。 然而,申訴員留意到稅務局過往曾經以人手分析二零一六年八月二零一八年四月的「一約多伙」個案,並已備存了相關的統計資料。雖然有關資料並不完全符合投訴人有關資料 1)的要求,但兩者性質類近。 在一般情況,市民並不具體知悉政府部門實際備存了甚麼資料。申訴員認為,既然稅務局已備存了有關「一約多伙」的統計資料,較妥善的做法,是投訴人說明局方備存了哪些接近投訴人要求的資料,並與投訴人磋商可否將其要求修改雙方都可接受的程度,以符合《守則》的精神。 資料 3)及 4)買家在提交加蓋印花申請時,無須申報曾否在半年內沽出或買入物業,及所持有的住宅物業數目。另外,納稅人不時會就不同原因要求印花稅署豁免徵收各項印花稅,印花稅署並無就個別原因備存相關統計數字。 由於稅務局並無備存資料 3)及 4),故該局沒有投訴人提供有關資料,並無違反《守則》。 因此,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個案不成立。然而,申訴員建議稅務局(a) 投訴人說明稅務局現已備存哪些與「一約多伙」有關的統計資料,並與投訴人磋商,探討可否把其索取資料的要求修改雙方都可接受的程度;以及(b) 提醒稅務局職員日後處理市民的索取資料要求時,應量協助申請人識別該局實際備存的資料。

當局的回應

稅務局接納申訴員的建議。稅務局職員已因應建議致電投訴人商討,並投訴人發信說明該局備存哪些與「一約多伙」有關的統計資料,以及投訴人提供其他相關資料以供參考。 稅務局已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各科主管及負責處理市民索取資料要求的人員發出電郵,提醒他們日後在處理有關要求時,量協助申請人識別該局實際備存的資料。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