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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6 部分成立

201 /066 I 拒絕提供三條新專營巴士路線營辦商的遴選名單及結果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205 頁

背景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投訴人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投訴人發電郵給運輸署,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査詢園圍邊境管制站園圍口岸三條新營巴士路線營辦商遴選工作的進展及遴選結果包括入標者及中標者名單。運輸署當時回覆稱正在制定有關建議路線的細節。其後,投訴人繼續進,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運輸署告知他遴選工作預計可於該月內完成。 因應投訴人二零一九年一月旬的進査詢,運輸署曾於二月八日回覆投訴人,表示已完成評審營辦商所提交的建議書,並正與有關營辦商商討及確認開辦新巴士路線的細節。待完成有關工作後,運輸署便會公布三條新營巴士路線的營辦商及路線詳情。 投訴人認為,運輸署拒絕他提供相關營巴士路線的入標者及中標者名單,不符合《守則》的規定,遂於二月八日要求運輸署覆檢。二月十五日,運輸署回覆投訴人時表示,為使公眾人士更全面了解園圍口岸的公共交通服務安排,運輸署認為與有關營辦商商討及確認細節後才公布詳情,是較為合適的做法。運輸署並預計可於三月底公布有關安排。 就上述宜,投訴人投訴運輸署沒有按《守則》的規定去進他的索取資料要求,包括沒有說明是根據第 2部哪項條文拒絕他的要求,以及沒有告知他覆檢和投訴的渠道。 此外,投訴人指運輸署過往曾因應他的要求,適時他提供有關珠澳大橋口岸大橋口岸及高速鐵路段西九龍站高鐵西九站新開辦的巴士路線之營辦商遴選名單及結果。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得悉,運輸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完成涉路線的招標工作,並知悉入標及獲選的營辦商之資料。然而,運輸署經檢討大橋口岸及高鐵西九站的公布安排後,認為須與相關營辦商確定較具體的巴士服務安排後才外公布有關詳情,並在二零一九年二月兩度回覆投訴人時作出了上述解釋。 公署認為,雖然運輸署在二零一九年一月已掌握投訴人所要求的資料,但因當時工程進度及預計完成時間存在變數,有關口岸的交通安排及涉路線的具體服務詳情亦可能存在變化,運輸署在未確實有關安排前不投訴人披露有關資料,亦可理解。 然而,根據《守則》及其《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部門須在接獲索取資料要求的21天內作出回應。不論是否拒絕市民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部門仍須按《守則》所定的時限作出回應。倘若部門不會在時限內提供所需資料,仍須依照《守則》援引第 2部的相關條文以解釋原因,以及投訴人提供覆檢和投訴的渠道。 資料顯示,投訴人在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初次運輸署索取資料時,入標者及中標者名單晶未落實,運輸署實無從提供。然而,當投訴人在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再運輸署查問遴選結果包括入標者及中標者名單時,運輸署當時其實已持有相關資料,但未有投訴人提供。公署認為,若運輸署不能或不會在《守則》所定的時限內投訴人提供所索取的資料,便應按《守則》作出具體和合理的解釋。運輸署以沒有拒絕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為由,而不按《守則》的規定去處理和回應該索取資料要求,並不恰當。 實上,當運輸署在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回應投訴人同年一月旬的索取資料要求時,運輸署雖不擬即時提供資料,但有表示預計可於同年三月底公布園圍口岸的整體公共交通服務安排。在這情況,運輸署實可考慮援引《守則》第 2.17段,以資料「即將公布或因已預定公布或發表而不宜提前披露的資料」為由拒絕披露。 縱然運輸署每次接獲投訴人査詢後均有在 21天內告知他有關遴選工作的進度,但公署指出,該些簡覆並不能視作《守則》所指的回應。運輸署最終分別在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及二十三日始投訴人提供他所要求的中標者和入標者名單,從投訴人於一月二十一日再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當時署方已備存相關資料計,相距約四個月之久,遠超《守則》所定的回應時限,有違《守則》的規定。 雖然運輸署最終投訴人提供了他所需的資料,但運輸署並沒有按照《守則》的規定進及回應其索取資料的要求。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運輸署提醒職員,日後必須遵照《守則》的規定處理市民索取資料的要求,並須確保個案獲適時進。

當局的回應

運輸署接納申訴員的建議,並已進其報告中的建議,包括運輸署職員提供公署對《守則》內第 2.17段有關過早要求索取資料《指引》的詮釋,讓職員了解相關條文的規定,及提醒職員在日後處理類似個案時,須根據《守則》的規定處理。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