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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04A、201/0404B 部分成立

201 /0404A 及 201 /0404B 延誤處理行李箱長期佔用單車停泊位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57 頁

背景

二零一九年二月五日,投訴人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據投訴人稱,某單車停泊處有一個行李箱涉行李箱長期佔用單車停泊位「佔位問題」。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投訴人 1823投訴「佔位問題」。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食環署經 1823回覆投訴人,指該署負責處理公眾地方的棄置廢物,「佔位問題」不屬該署職權範圍。由於涉行李箱與一輛單車涉單車鎖在一,該署已將個案轉介分區民政務處民政處,由後者統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行動。投訴人不滿「佔位問題」遲遲未獲解決。 公署食環署進行初步查訊後,認為「佔位問題」亦涉及地政總署。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公署對地政總署及食環署展開全面調查。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對食環署的評論食環署解釋公眾單車停泊處的「佔位問題」不屬該署的職權範圍。此外,涉行李箱與涉單車鎖在一並無衍生任何衞生問題,食環署不能視涉行李箱為垃圾或廢物處理。公署認為食環署的解釋並非無理。 然而,食環署未有適時投訴人交代進「佔位問題」的結果,亦沒有及早要求民政處在進行聯合行動時一併處理「佔位問題」,處理確有延誤。因此,申訴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對地政總署的評論地政總署解釋,地政處會配合民政處進行聯合行動,以清理在公共地方的違泊單車。地政處已應民政處要求,在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參與聯合行動。於聯合行動中,由於張貼於涉單車的「法定通知」 不見了,根據現行做法,地政處未能確定該單車先前是否已張貼「法定通知」,故此沒有安排清理涉單車。申訴員認為地政處已按既定程序辦。 然而,根據地政總署的現行政策,若張貼在單車上的「法定通知」在聯合行動前已被人移除,該單車會被視為並非先前張貼「法定通知」的單車,在聯合行動當日不會被清理。 換言之,違規者只要移除「法定通知」,便有機會逃避署方人員的執法行動。此屬執法漏洞,地政總署宜考慮檢討做法。 公署細閱地政總署曾索取的有關法律意見後,認為該法律意見並不排除地政處若有充分證據證明,有關單車先前已張貼「法定通知」,地政處仍可以安排予以清理。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但另有可改善之處。 申訴員認為,若單車停泊位被長期霸佔,對需要使用該停泊位的人士不公。申訴員建議地政總署可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 2 章)張貼法定通知(「法定通知」),飭令佔用人在指明的日期前停止佔用有關土地。若「法定通知」不獲遵辦,執法人員可驅逐佔用者,或接管該土地上的財產或構築物,以及對無合理辯解的佔用者提出檢控。 (a) 食環署應檢討處理雜物或單車霸佔單車停泊處的投訴程序,以免類似本案的延誤轉介情況再現;以及(b) 地政總署應考慮再徵詢法律意見,就職員在明顯辨識到同一物品的情況,即使「法定通知」已被移除,是否可採取進一步的執法行動。若法律意見認為可以,則應訂定內部指引,讓職員能識別所有曾被貼上「法定通知」的物品,令任何違規放置的物品,即使其「法定通知」被移除,亦不能逃避執法。

當局的回應

食環署和地政總署均接納申訴員的建議。 食環署食環署已檢視現行處理有關物品阻街的投訴程序及指引,並認為如處理個案的職員遵從指引及早轉介地政總署,應可避免出現延誤情況。食環署已訓示當區有關職員須遵從部門指引,適時回覆投訴人個案進展及將食環署管轄範疇以外的投訴項儘快轉介相關部門進。 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監察上址的「佔位問題」,並與相關部門採取聯合行動清理違泊單車和雜物。 地政總署地政總署已再諮詢律政司。律政司的法律意見認為,若根據有關法例張貼的「法定通知」限期屆滿後,分區地政處職員有證據確定,停泊在同一位置屬同一輛單車,即使張貼於該單車的「法定通知」已被移除,職員仍可根據有關法例清理該單車。根據上述法律意見,地政總署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所有分區地政處發出清理單車的新內部指引,要求分區地政處在土地管制過程中,須妥為備存違泊單車的記錄(包括違泊單車的照片),讓職員能識別所有曾被貼上「法定通知」的單車,令違反該條例的人不能藉移除法定通知,而逃避法律責任。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