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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80A、201/0180B 不成立

201 /0180A 及 201 /0180B 沒有採取有效措施打擊車輛非法載客取酬的活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101 頁

背景

投訴人表示,政府對車輛進行非法客取酬俗稱「白牌車」的情況打擊不力。由於「白牌車」屬非法經營,其購買的第三者保險會失效,對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缺乏保障。 此外,「白牌車」亦導致守法的陸路客運營運者面對不公的競爭。就上述,投訴人不滿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與運輸署一直沒有採取有效阻嚇措施,打擊非法客取酬的活動,以及沒有正面回應運輸業團體就杜絕「白牌車」所提出的建議如修訂法例以加重刑罰及重整相關政策。投訴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運房局及運輸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在現行法例,型車和未領取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進行出租或客取酬均屬違法行為,亦可能會引致有關車輛的第三者保險失效,不單令該車輛的司機和乘客失去保障,亦會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權益和保障。 就「白牌車」的問題,負責執法的是警務處,而運輸署一直有將從舉報所得的資料交予警方進。警方在二零一九年首季就私家車及型車非法客取酬的執法數字,較過往數年全年的總數大幅上升。除了與警方聯繫以從執法方面入手,運房局及運輸署亦有透過多項措施,包括加強教育宣傳,建議修例提高刑罰、優化制度以便利新經營者加入市場、提升現有的士服務質素等,以遏止非法客取酬的情況。總括而言,公署認為,運房局及運輸署在現行法例及制度實有積極進有關問題。因此,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然而,從現時「網約」出租車的受歡迎程度可見,較高質素的個人化交通服務有一定需求。「網約」的服務模式不但讓市民可以更方便地訂車,更重要的是他們可以更容易及直接地對服務作出評價,有助監察服務質素。種種跡象顯示,傳統的士的運作模式已不能滿足所有乘客的要求,不少乘客願意付出較高價錢,以換取更高的服務質素。因此,公署認為,要長遠解決「白牌車」的問題,政府有需要調整現有政策,引入新的交通服務運作模式及相應的規管制度,以迎合這個新的趨勢。 此外,運輸署發出的私家出租汽車許可證數目在過去四年共發出 631 868個,只佔法例規定上限 500個的42%-58%。由此可見,運輸署在現有法例的規定仍有空間適當地增加出租許可證的數目,以配合市場對此類服務的需求。 申訴員建議運房局及運輸署(a) 與警方保持緊密聯繫,繼續力協助警方打擊「白牌車」的執法工作; (b) 從速推展修訂《道路交通條例》法例第 374章《條例》的工作,以提高對非法客取酬活動的罰則; (c) 檢討現有政策,研究將「網約」出租車服務規範化之可行性;以及(d) 應考慮增加發出私家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數目,以配合市場對此類服務的需求。

當局的回應

運房局及運輸署接納申訴員的建議,並已採取述進行動。 建議 a)在打擊利用車輛作非法出租或取酬客用途方面,運輸署一直與警務處保持密切聯繫,包括主動將懷疑有私家車違反《條例》第 52(3)條有關車輛使用和出租規定的個案轉介警務處進,並會因應警務處要求,提供相關車輛的資料協助警務處調查。運輸署將繼續與警務處保持緊密合作,打擊利用車輛進行非法出租或取酬客的行為。 建議 b)在立法會交通務委員會、交通諮詢委員會和相關運輸業界的普遍支持,政府已開展修訂《條例》的工作,以提高《條例》對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客用途的違法行為的刑罰,建議由現時就首次定罪判處的 5,000元最高罰款額及再次定罪的 10,000元最高罰款額,分別增 10,000元及 25,000元,以及延長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的期限,把吊銷期及扣押期由現時首次定罪判處的三個月及再次定罪的六個月,分別增六個月及 12個月。政府現正積極進行法例草擬工作,並會適時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審議。 建議 c)政府鼓勵使用不同的應用科技,包括網絡或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即「網約」車,惟採用新科技或台的出租汽車服務必須遵守現行法規,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確保道路的有效使用,以及現時超過九成市民使用的公共運輸系統的高效可靠及長遠健康發展。 政府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完成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全面檢視了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並建議應雙管齊以提升服務。一方面,政府會繼續致力改善現有的士的服務質素及經營環境,另一方面,政府建議推出營的士以回應社會上對服務質素較佳而具備「網約」特色的個人化點對點公共交通服務的新需求。 相對於現時不合法的「網約」出租車服務,政府建議推出的營的士屬公共交通服務,其數目、服務、收費、司機質素方面均受政府規管。對乘客而言,安全較有保障丶服務質素較有保證、收費亦較為透明清晰、對路面的影響亦較容易預計。從運輸政策而言,營的士能給市民多一項選擇,亦能令公共交通系統繼續有序地規劃和發展。因此,政府認為推出營的士是較為務實的方案,在顧及現時公共交通業界的生態衡的同時,迎合社會對個人化點對點公共交通服務的新需求。 因應諮詢立法會交通務委員會的結果和社會上普遍支持的意見,政府建議以試驗計劃形式推出營的士,並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將《營的士服務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然而,有關法案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六月決定終止審議《營的士服務條例草案》的工作。考慮到最新的經濟情況和早前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政府認為現時並非引進營的士的合適時機,並決定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撤回《營的士服務條例草案》。 政府會因應社會意見和相關情況,檢視有關營的士的建議和未來路。與此同時,政府會繼續與的士業界保持緊密溝通和合作,攜手提升的士服務質素。 建議 d)《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法例第374D章《規例》第 14條有關「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發出或拒發」的條文內第 3)(b)條訂明,如果運輸署署長認為申請中所指明的服務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可申請人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 因此,申請人必須提交足夠證明其有長期服務的需要及合理的用車量,方會被批准。實上,個人化的公共交通服務應由的士提供,出租汽車的定位是補充現有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包括的士未能提供的服務,以應付特別的出行需要,例如提供高質素的個人過境服務、為酒店客人或到旅客提供接服務、作為結婚花車服務等。 隨著近年出租汽車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加上運輸署在二零一七年二月推出了一系列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優化措施,改善和簡化出租汽車服務的審批及監管制度,私家服務的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數目在二零一八年較二零一七年增加了190張,增幅約 30%遠超之前一年只增加 34張。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社會對出租汽車服務包括私家服務的需求,並適時檢視出租汽車許可證的審批準則及上限,以應付需求。 政府總部 – 運輸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