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沒有妥善監察一個「持續進修基金」培訓機構;以及 延誤處理一宗投訴
背景
436. 投訴人報讀了某培訓機構(「機構甲」)所舉辦,在持續進修基金(「持進基金」)登記的英語課程。他們擬待完成該課程後,向學生資助辦事處(「學資處」)轄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持進處」)申領持進基金。惟入學後,他們發現課程的程度遠高於機構甲在他們報讀前所指。以他們的水平,根本無法達到課程的要求。他們向機構甲要求退學及取回餘款,但不獲受理。
437. 投訴人於二零零九年七月旬至九月旬,陸續向學資處投訴機構甲,但問題一直未獲解決。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學資處: (a) 未有有效監管培訓機構,致令機構甲無視他們的英語水平未符合課程的收生要求,仍取錄他們修讀涉事課程;以及(b) 拖延處理他們的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438. 學資處將事涉課程登記為持進基金課程前,已按既定審批程序,聯同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作專業評核,發揮把關的功能。
439. 學資處對提供持進基金課程的培訓機構設有監管機制,既有很大程度端賴培訓機構自律的條文規管及學員的投訴,但亦有具阻嚇性的懲處方法。面對眾多持進基金課程及培訓機構,學資處採用風險為本的監察機制,集資源監察高風險的培訓機構,是務實的做法。
440. 對於投訴人的遭遇,申訴專員深表同情。然而,有關申領持進基金的規定,實已載於持進基金申請指引,以及通知申請人已成功開立持進基金戶口的信函。投訴人在報讀課程前,實有責任認真細閱相關條文。而在發現培訓機構或課程有問題時,應盡早向學資處投訴。
441. 若投訴人懷疑遭機構甲誘騙報讀課程,應向警方舉報或將已掌握的資料及證據提交學資處代為報警。
442. 在收到投訴人的投訴後,學資處隨即展開調查,包括向機構甲索取資料,以及兩度巡查。自二零零九年七月收到首宗投訴,至十二月二十四日去函各投訴人交代調查結果,歷時五個月。期間,學資處須處理大量資料,亦須配合評審局進行專業評估,所需時間,實屬合理。
443. 基於上述各點,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及 b)均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444. 學資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措施: (a) 學資處於二零一零年八月落實在巡查院校時加強抽查新學員的記錄。職員在巡查培訓機構時,除檢視成功領取持進基金資助的學員的記錄外,亦會依據剛成功申請開立持進基金戶口人士的紀錄,查察培訓機構有否違反持進基金登記條款;以及(b) 學資處已透過持進基金網頁、持進處二十四小查詢熱線及持進基金申請指引,向市民提供有關持進基金課程更清晰的資訊,藉此提醒他們小心選擇培訓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