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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463 部分成立

無理拒絶一宗「殘疾人士登記」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55 頁

背景

209. 投訴人患有小兒麻痺症已逾 50年。二零零四年,他向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轄康復服務央檔案室(「檔案室」)提出申請,並獲發「殘疾人士登記證」(「登記證」)。

210. 二零零九年,投訴人申請換領新證。然而,檔案室要求他再次提供醫生證明。由於他近年毋須就醫,故此未能提交有關證明。他認為,二零零四年初次申請時所提交的醫生證明,已足以證明其殘疾情況。他指責有關職員故意刁難,處事不負責任。

申訴專員的觀察

211. 申訴專員認為部分殘疾人士的狀況可能會因時而異,因此檔案室要求申請人在換證時提供殘疾證明,以核證他們當時的殘疾情況,實屬無可厚非。然而,某些殘疾人士的病患可能導致他們永久傷殘。對於該類個案,檔案室便應酌情處理。

212. 按照常理,投訴人的殘疾情況不會好轉。檔案室應可根據二零零四年的醫生證明,豁免他再提交殘疾證明。

213. 申訴專員認為,檔案室職員堅持要求投訴人重新提供殘疾證明,其處事方式有欠靈活。然而,該名職員在得悉投訴人未能提供最新醫生證明後,亦曾主動與他聯絡,並提議各種辦法,以協助他從其他途徑取得證明。當各種途徑皆不可行,才拒絕其申請。由此可見,有關職員並非卸責,或有意為難投訴人。

214.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15. 此外,申訴專員的調查發現,除醫療證明外,勞福局還接受其他證明文件,例如社會福利署(「社署」)對傷殘津貼受助人及康復服務使用者的證明、運輸署簽發給傷殘駕駛者的駕駛執照等等。然而,登記證的申請指引只列舉了「醫生或專業醫療人員簽發的證明文件」一類。申訴專員認為,此舉有所不足。申訴專員亦認為勞福局對有關登記證的宣傳不足。登記證推出近 20年,簽發的數目只佔全港殘疾人士總數約一成,登記率偏低。

當局的回應

216. 勞福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正執行列措施: (a) 經諮詢醫院管理局、衞生署及康復服務央檔案室諮詢委員會後,就明顯屬於永久傷殘的申請人,已獲檔案室豁免其在換證時重新遞交殘疾證明; (b) 檔案室已制定有關指引,協助職員判斷申請人的情況可否獲豁免再提交殘疾證明。有關指引亦已清晰指示檔案室職員如對個案有疑問,應即時請示上級; (c) 檔案室現正全面檢視申請登記證的有關安排(包括申請表及申請指引)。待有關檢討完成後,檔案室會因應檢討結果更新登記證的申請表及申請指引,包括一併具體列出檔案室可接受的各類殘疾證明,讓申請人對需要提交的殘疾證明有更明確了解; (d) 檔案室已獲以政府部門和機構的同意,由他們轉介合資格及有興趣的殘疾人士服務使用者申請登記證: i. 運輸署牌照事務組ii. 勞工處展能就業科iii. 衞生署iv. 職業訓練局展亮技能訓練心v. 香港特殊學校議會此外,傷殘津貼受助人可憑社署發出有關的通知信影印本作為申請登記證的殘疾證明;以及(e) 法定最低工資在本年五月一日生效前,檔案室已透過勞工處印製及派發有關「法定最低工資制度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評估」的單張,廣泛介紹登記證的申請辦法,並會繼續透過殘疾人士日常接受康復服務的各種渠道(包括社署、勞工處、醫院、特殊學校、社會服務聯會、康復單位及非政府機構等),提供有關登記證的申請資料。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