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拒絕豁免計算投訴人在受僱期間的每個月所賺取的部分收入,以致他獲批的綜援金額因而減少,做法欠公平
背景
417. 申訴人是一名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他聲稱當社會福利署(「社署」)在計算他於二零零九年七月至九月的綜援金額時,不合理地拒絶按月豁免他部份的月薪。結果,他的綜援金額被不公平地削減。
418. 每個綜援住戶的綜援金額是該戶合資格領取綜援成員的「認1 2可需要」 和該戶的「可評估收入」 的差額。 豁免計算入息
419. 為鼓勵綜援受助人求職和繼續工作,社署在計算綜援戶的綜援金額時,會豁免計算受助人工作入息的某部份金額。在這宗個案,綜援金額為:「認可需要」-「工作入息-豁免計算入息」(可評估收入)
420. 申訴專員認為在計算有關的可評估收入時,以三項綜援計劃的規定適用於此個案: (a) 首月入息如綜援受助人從事新工作,而在過去兩年內未曾受惠於此項安排,從新工作所得的首月入息可全數獲得豁免。調查人員應詢問他是否同意應用此項安排。 「認可需要」包括綜援計劃下的標準金額、補助金和特別津貼。 「可評估收入」包括薪金及其他收入(例如親友的援助及僱主定期提供的免費膳食 ,減去可豁免計算的工作入息或培訓/再培訓津貼。 (b) 每月豁免計算入息綜援受助人每月收入的首 800元可獲全數豁免計算,而往後的 3,400元則可獲 50%豁免計算。換句話說,每月可獲豁免計算最多 2,500元。 (c) 工資欠款如果綜援受助人的工資被延遲支付,被拖欠的工資將會在計算豁免入息及綜援金額時一併考慮。 申訴
421. 申訴人每月的認可需要為 2,245元。在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他向社署宣稱: (a) 他由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開始做一份推銷員的新工作。 (b) 他的僱主延遲至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才發放他應得的工資。
422.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申訴人收取了 3,000元作為他由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至九月十八日的薪金。然而,社署個案工作人員將該筆 3,000元的薪金作為他二零零九年八月份的入息,並計算他可獲得的豁免計算入息如:豁免計算入息: = 800元 {[3,000元(工作入息) - 800元 x 50%} = 1,900元
423. 因此,申訴人個人在二零零九年十月份的綜援金額 3計算如:二零零九年十月份的綜援金額: = 2,245元(認可需要) - [3,000元(工作入息) - 1,900元(豁免計算入息) (可評估收入) = 1,145元某個月的薪金將會在收到日子的對下一個月被視為「可評估收入」。例如,在2009年9月15日收到的薪金,將會被計算為2009年10月的「可評估收入」。
424. 申訴人認為以上計算引致其綜援金額被不公平地扣減,因為該 3,000元本應作為兩個月的工作入息。他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向社署個案工作人員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425. 就申訴專員觀察所得,雖然申訴人從一開始便宣稱他的新工作工資被延遲發放,社署個案工作人員在計算申訴人的豁免計算入息及綜援金額時,忽視了「工資欠款」的規則。此外,個案工作人員亦沒有告訴申訴人他有權選擇「豁免首月入息」。個案工作人員沒有應用這些規則,令申訴人的豁免計算入息金額和綜援金額都減少了。
426. 申訴專員認為,可能還有其他綜援受助人像申訴人一樣,實在難以按月交代工資的準確數額,因此,社署應在綜援受助人同意,考慮將工資平均分配於每個就業的月份內。這種做法似比把整份工資作為他她的首月工資計算較為合理和公平。
當局的回應
427. 社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提醒員工,當綜援受助人實在難以按月交代工資的準確數額時,應在受助人同意,將工資平均分配於每個就業的月份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