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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604 未載明

沒有把一個在二零零三年已落成的公廁開放給公眾使用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55 頁

背景

194. 事涉公廁是按某鄉村發展計劃由某發展商興建,以取代擬於二零零五年拆卸的舊公廁。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開始,規劃署把該鄉村發展的文件,當中包括總綱發展藍圖和土地用途圖則送交民政事務處 「民政處」 ,邀請該處提供意見。有關的民政處其後以口頭諮詢鄉事委員會 「鄉委會」 及有關人士。期間,民政處並沒有收到反對興建事涉公廁的意見。

195. 發展商在二零零三年一月開始興建事涉公廁。規劃署在同年三月至四月把經發展商修改的藍圖給有關部門傳閱。民政處隨後收到反對意見,指事涉公廁會對鄰近民居造成衞生問題,並向規劃署反映。規劃署遂要求發展商的顧問公司因應各部門的意見作檢討,包括事涉公廁的位置。規劃署在同年六月再把修改的藍圖向有關部門傳閱,民政處表示村代表仍然要求拆卸事涉公廁。

196. 發展商在二零零三年九月建成事涉公廁後,要求與地政處及其他相關部門安排驗收及移交。因應反對意見,規劃署在同年十一月要求民政處聯絡鄉委會,以便發展商落實藍圖。然而民政處覆稱,鄉委會表示各村民未能就公廁位置達成共識。民政處、地政處及其他相關部門與鄉委會隨後多次商討開放事涉公廁。在二零零四年九月會議上,有人指事涉公廁興建前未經諮詢,並要求拆除。由於村民一直未能就開放事涉公廁達成共識,所以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未有接收啟用。

197. 地政處在二零零七年二月至三月建議民政處進行地區諮詢,以確定當區對公廁的需求,否則便考慮按當區的需要改變土地用途,若意見紛紜,可交由區議會轄下地區管理委員會討論。民政處則認為不宜交由該會討論,並提出鄉委會幹事會於四月就任,由該處與有關部門安排會議討論開放事涉公廁一事將更有效。民政處在同年四月進行地區諮詢,大部分意見為反對開放公廁。

198. 直至二零零九年二月,投訴人向食環署投訴公廁長期不開就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並不成立,申訴專員亦沒有提出相關的建議。因此,這個案中有關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並不顯示在本回應內。 放,該署把投訴轉交地政處。該處徵詢民政處的意見。民政處其後召開會議,與會者包括區議員、食環署及地政處、鄉委會、村代表及村民討論有關開放事涉公廁一事。

申訴專員的觀察

199. 事涉公廁自二零零三年建成,長久以來仍未開放,關鍵在於部分村民強烈反對,申訴專員指出必須先消弭矛盾。

200. 反對事涉公廁的原因之一,是由於有居民聲稱政府未經諮詢便興建該公廁。民政處則稱,該處已在興建前多次口頭諮詢有關人士。由於當時是就該鄉村發展計劃整體進行諮詢,而該計劃所涉項目繁多,相信民政處未必能逐項徵詢他們的意見,有關人士亦可能未有留意事涉公廁的存在。

201. 申訴專員尤其關注的是,民政處當時的諮詢並非以書面進行,而口頭諮詢卻沒有詳錄在案,顯示民政處的諮詢工作確有不足之處。

202. 此外,申訴專員留意到,民政處認為有關議題不適宜在地區管理委員會討論,亦沒有將之提交區議會討論。然而,申訴專員認為,一般而言,當局會就地區事務諮詢區議會。興建與開放事涉公廁均屬地區事務,尤其是部分當區居民已表關注;可是,民政處卻沒有把此議題提交區議會討論,明顯異於一貫做法。對此處理方法,申訴專員感到奇怪。

203. 問題出現之初,民政處努力充當調停人的角色,多番嘗試協助有關部門與有關人士及團體溝通,以圖化解分歧。可惜時間擾攘多年,仍沒有結果。其後,在二零零七年三月民政處提出待鄉委會於同年四月改選後開會商討,但其後兩年卻沒有積極跟進。直至投訴人在二零零九年初提出投訴後,民政處才於同年五月召開會議。申訴專員認為民政處在調停工作方面之延誤,令人費解。

204.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民政處須為問題多年來未獲解決負上部分責任。

205. 申訴專員認為,地政處的角色則頗為被動,因其職責主要是從發展商接收事涉公廁所在的土地,然後移交食環署。地政處早於二零零四年擬備有關文件,以便食環署可隨時接收公廁。縱使地政處從發展商接收有關土地,若村民意見仍然分歧,未能達成共識,則對開放公廁一事並無幫助。

當局的回應

206. 民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正採取以下措施: (a) 民政處、地政處及食環署已召開諮詢會,與當區居民代表及區議員討論。由於與會地區人士均不支持啟用事涉公廁,並贊成更改該公廁用途,有關部門正就此事作出跟進;及(b) 民政總署已提醒各區民政處因應個別事項考慮諮詢方式,及清楚記錄口頭諮詢所收集到的意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