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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532 部分成立

延誤及沒有妥善處理一宗滲水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94 頁

背景

327. 投訴人的現居為租者置其屋計劃的屋 物業,而上層的單位則屬租住單位。自二零零八年三月起,投訴人曾就天花滲漏多次向房屋署 「房署」 投訴。其後,房署除在其居所天花的不同位置進行多次注射防水物料填塞 一般稱「打針」 工程外,亦於上層單位進行重舖地台及更換渠管工程。由於上層租戶拒絶維修,以致要先證實「打針」工程無效,才到上層單位重舖地台。如此導致個案進度受阻,亦使投訴人多次受到維修工程所帶來的滋擾。惟房署跟進逾年,滲漏依然。雖然房署已進行「蓄水測試」,但就滲漏是否持續,以及天花顏色轉變的成因,投訴人與房署持不同意見。由於個案沒有進展,投訴人遂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七日向申訴專員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328. 申訴專員認同,房署已迅速並積極跟進投訴人的多次滲漏投訴。惟因出現滲漏的地方先後不同,加上上層租戶未有充份合作,以致阻延維修進度。就未能進入上層單位進行維修工程的情況下,而改為先在下層天花「打針」以改善滲漏情況是否恰當,涉及工程專業範疇,申訴專員不擬評論。不過,申訴專員經審視房署現行處理滲漏維修的指引後,發現有關指引僅著重採取何種維修行動。若能採納較科學的方法和程序測試滲漏,便可迅速安排維修和提升客戶服務。

329. 就本案而言,房署與投訴人多番就天花有否滲漏出現意見分歧,管理公司於較後階段才建議運用較先進的方法測量天花的濕度,以判斷天花是否仍有滲漏,影響了解決問題的進度。據申訴專員了解,房署只憑肉眼觀察,以判斷有否滲漏及滲漏源頭,這亦是導致雙方一直維持僵局,投訴未能結案的原因。

330. 本案的延誤亦部分與投訴人當時拒絶管理公司運用儀器測度其天花的濕度,以及將其個案轉介由屋宇署、水務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成立的「聯合辦事處」跟進有關,以致管理公司最終須另聘獨立顧問公司進行測試,方能確立其物業並無滲漏的結論。基於上述考慮,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331. 房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正採取以下措施: (a) 房署現正對處理滲漏的程序作全面檢討,並在測試滲漏方法及選用儀器方面進行深入研究,以制定新的指引,並會於稍後再向申訴專員匯報最新進展及發出新的指引;及(b) 房署已訓示有關職員嚴格執行管理指引,以期盡早解決滲水個案。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