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地終止向投訴人提供法律協助
背景
131. 投訴人是政府人員。他認為其所屬部門因為他單身而拒絕向他發放「通宵隨時候召職務」津貼,是婚姻狀況歧視,遂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投訴及申請法律協助,務求事涉部門承認其政策不平等、更改有關政策及向他提供象徵式金錢賠償。
132. 其後,該部門更改發放有關津貼的政策,從而消除了投訴人所指的歧視問題。平機會認為向他提供法律協助的「政策目標」已經達到,遂終止協助。投訴人指平機會的決定不合理,因為平機會未有處理他希望部門認錯及賠償的要求。
133. 平機會的法律服務科曾就投訴人的申請擬備傳閱文件,供該會的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專責小組」)審研,以決定應否向他提供法律協助。專責小組決定批准投訴人的申請,是基於推動事涉部門落實新政策的「政策目標」,以期迅速消除歧視。
134. 根據投訴人簽署的「法律協助同意書」,平機會可基於合理理由酌情改變協助的形式,甚或終止提供協助。平機會職員與投訴人會面時,亦已表明只會在事涉部門沒有於合理時間內落實新政策的情況,才考慮代表他提出法律訴訟。
135. 事涉部門後來落實新政策,而投訴人不再要求部門認錯,改為向其索償。平機會向投訴人建議索償金額,但表明須由專責小組決定應否協助他提出法律訴訟。專責小組最後決定終止向投訴人提供法律協助,理由是「政策目標」已經達到,加上部門的政策並非針對個人,而投訴人可透過其他途徑尋求協助追討損失。
申訴專員的觀察
136. 投訴人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時,不僅要求事涉部門改變政策,同時亦要求他們承認錯誤及賠償。儘管索償金額只屬象徵式,但投訴人的索償要求很明確。然而,法律服務科為專責小組擬備的文件雖列出投訴人的三項要求,着眼點卻只在於他對部門更改政策的期望。申訴專員認為,平機會並未有認真處理他另外兩項要求。
137. 平機會聲稱已口頭向投訴人講解專責小組訂定的「政策目標」。可是,該會明知投訴人提出了索償要求,而「政策目標」完全與索償無關,卻從來沒有以書面向投訴人說明,實屬行政失當。
138. 至於投訴人後來所提出的實質金錢賠償要求,申訴專員留意到,法律服務科向他提供了法律意見,甚至嘗試代表他向有關部門索償,其後交由專責小組決定應否協助他提出法律訴訟。此舉可算是對於當初沒有認真處理投訴人兩項要求的補救行動。專責小組經充分考慮後,決定終止法律協助,從行政角度而言,處理並無不當。
139.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140. 平機會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把申訴專員的調查結果及建議向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和平機會管治委員會滙報。回應申訴專員的各項建議,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在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一日第97次會議上,已決定由上述日期起: (a) 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會議關法律協助申請的討論文件將以適當的篇幅充分講述申請人的各項要求,包括要求賠償及道歉(如有的話);以及(b) 若申請人獲給予法律協助,平機會會於發給法律協助申請人的通知信清楚說明有關協助的目的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