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滾軸溜冰場的預訂場地制度欠靈活
背景
投訴詳情
351. 投訴人經常於星期日傍晚帶兒到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某滾軸溜冰場(「事涉場地」)練習。但是,在二零零九年八至十月每逢星期日晚上六至八時的時段,康文署把整個事涉場地預留給某體育會舉辦滾軸溜冰訓練班,而拒絕劃出部分場地讓其他公眾人士使用。投訴人認為該署處事欠靈活,沒有考慮市民大眾的利益。 康文署的回應
352. 事涉體育會是獲康文署資助的團體,可以長期預訂場地,而預訂申請亦會獲優先處理。該署職員在審批該會預訂事涉場地的申請時,亦有依從相關的程序指引,當包括「在繁忙時間內(包括星期日全日),供長期預訂時數只可佔每月繁忙時間總時數的三分之一」。 二零零九年八月,體育會於繁忙時段預訂事涉場地的時數,只佔該月相關時數的 11%,沒有超出規定。另一方面,指引雖訂明「每個場地供長期預訂的設施數目不得超過一半」,但這要求只適用於設有超過一個同類型可供長期預訂設施的場地。由於事涉場地所處的遊樂場內只有一個滾軸溜冰場,故這項規定並不適用。
353. 雖然同區的三個滾軸溜冰場均沒有預設使用人數上限,不過,體育會認為,訓練班學員是初學者,需要足夠空間進行基本技巧訓練。況,滾軸溜冰屬高速及容易導致受傷的運動,基於安全理由,康文署不能接納投訴人的建議,讓其他市民與訓練班學員共用事涉場地。此外,學員曾強烈要求將訓練班安排在連續的星期日上課,而記錄亦顯示,星期日的課程報名人數較多,出席率亦較高。故此,體育會不贊成將部分訓練班安排在其他時間進行。
354. 公眾滾軸溜冰場亦不宜採用私營真雪溜冰場的運作模式,在訓練班進行期間開放給其他人士使用,因該等私營場地聘有教練及多名工作人員控制秩序及入場人數,確保使用者的安全。況,體育會舉辦的訓練班收費低廉,無法負擔聘請人手的開支,假如容許其他人士於訓練班進行期間進入場內,便難以保障他們的安全。
355. 康文署於體育會預訂場地後,已在現場張貼告示通知市民。 該署會繼續定期監察訓練班的學員人數及出席率,並與體育會聯絡,希望平衡該會及其他市民使用事涉場地的權利。
申訴專員的觀察
356. 康文署於星期日傍晚的黃金時段把事涉場地預留給體育會專用,既漠視了傍晚是最受歡迎時段的事實,亦未有充分考慮其他市民在有關時段使用該場地的權利。再者,該署認為「預訂的設施數目不得超過一半」的要求不適用於事涉場地,故不擬在訓練班進行期間劃出部分場地讓其他市民使用。其實,玩滾軸溜冰毋須佔用整個場地,康文署的安排未能平衡各方利益。
357. 此外,該署表示基於安全考慮,拒絕於訓練班進行期間劃出部分事涉場地讓公眾人士使用。然而,該滾軸溜冰場素來不設使用人數上限,不同程度的市民亦會同時使用該場地。康文署顯然是採用了雙重標準。
358. 公署曾翻查《遊樂場所規例》,發現商營真雪溜冰場的發牌條件並不包括入場人數的限制。某個和事涉場地面積相若的真雪溜冰場,可同時容納超過 200人,反觀訓練班進行期間,事涉場地僅供約20人使用,兩者之間差異極大。康文署未能提供充分理據支持有關安排,令人懷疑該署有否善用公共資源。事實上,沒有資料顯示真雪溜冰活動的安全問題較滾軸溜冰活動為小。
359. 總括而言,康文署沒有周詳及認真地考慮各種因素,便決定讓體育會專用事涉場地,未有顧及一般市民的需要和利益。故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360.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有關檢討預訂康體設施程序的建議,並已採取列措施: (a) 康文署已檢視並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修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免費設施的預訂程序」,清楚說明場地內只有一項同類設施的租用安排,以供康文署職員處理有關申請。就區內只設有一個滾軸溜冰場而言,如任何一個組織團體要租用整個場地,該申請必須經由相等於二級助理康樂事務經理職級或更高職級的主管人員批准。此舉可確保有關申請是經過小心考慮和在有足夠理據的情況才被批准。從而照顧公衆人士和團體使用區內唯一的滾軸冰場的權利。 (b) 如該區設有兩個或以上的滾軸溜冰場,為能有效切合公眾人士的需要,署方不會同時預留該區超過半數的滾軸溜冰場作團體租用,此外,康文署會於有關場地張貼告示,列明區內滾軸溜冰場的地點、可預訂的時間和公共交通等資料,讓公衆人士知悉。
361. 康文署已重新研究「分場共用」的可行性,結果如: (a) 康文署曾就「分場共用」的建議,小心研究及徵詢總會意見(該會為香港管理滾軸溜冰運動發展的體育總會)。總會基於安全因素,重申如於訓練課程進行時,讓公眾人士同時使用滾軸溜冰場,會產生嚴重的安全及責任等問題,並可能導致雙方發生衝突。 (b) 由於滾軸溜冰運動有其獨特性,其訓練班運作亦有其特定的模式,與真雪溜冰有所不同。滾軸溜冰是一項高速度運動,初學者於練習時需要高速滑行,但他們較難控制速度及停頓的技巧,故此需要較大空間讓學員可以有自信地進行活動或加速練習,否則,很容易引致意外或受傷。相反真雪溜冰的基礎訓練集於技巧多於速度,所需的空間亦相對於滾軸溜冰為小。 (c) 在場地管理方面,真雪溜冰場的經營者不僅負責場地管理,包括維持秩序,場內的安全、控制入場人數及處理糾紛,他們亦負責場地內所有的訓練工作,其導師亦是場地的員工。因此真雪溜冰場的負責人有權亦有能力讓訓練班學員及其他公眾人士同時共用場地而不會產生問題或衝突。然而,滾軸溜冰場由康文署管理,但訓練課程則交由總會負責,由康文署資助。但由於康文署資源所限,不能派駐大量人員在每一個受資助體育項目進行時維持秩序;因此,若公眾人士與總會的訓練學員同時共用設施,會較易發生衝突及糾紛。 (d) 再者,總會的身份為場地租用者,並無權力告誡或確保其他使用者在共用場地時保持合作,因此,意外及衝突亦有可能發生;而康文署亦未能如私人溜冰場,提供合適和曾接受該活動訓練的人員,有效協調訓練班學員和其他使用者共用設施,避免衝突。事實上,數年前曾有公眾人士在總會的訓練班仍未完結時,強行衝入場地並引起混亂。事件有人受傷及須報警處理。
362. 綜合上述原因,康文署認同總會於訓練班舉行的時段內讓其他使用者共用一個場地的建議所提出的安全問題,並認為總會在地區舉辦的滾軸溜冰訓練班需要使用整個場地是對學員及公眾人士一項負責任的安排。
363. 由於現時康文署滾軸溜冰場地使用率並不高,署方會儘力管理現有的滾軸溜冰場以滿足團體和公眾人士的需要。事實上,總會已安排逢星期日於沙田區舉行的訓練班在同區使用率較低的另一個滾軸溜冰場進行,此舉可讓事涉的滾軸溜冰場騰出更多節數以供公眾人士使用。
364. 為加強滾軸溜冰場地使用人士的安全,康文署已與總會制定「滾軸溜冰場使用安全須知」,以保障公眾人士在使用滾軸溜冰設施時的安全。
365. 申訴專員備悉康文署已就投訴人提出「分場共用」建議的可行性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在其調查報告內,申訴員總結康文署已著手研究「分場共用」的可行性及已考慮不同方式以達致「分場共用」的效果,從而兼顧公眾人士及團體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