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安排廢物收集服務承辦商使用在火警後重開的某廢物轉運站的做法欠公允;以及 b) 從海外運送濾風機系統來港的安排欠缺效率
背景
96. 投訴人是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的承辦商,負責收集食環署所分配區份的廢物,然後將之傾倒在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轄下某廢物轉運站 「轉運站」 。
97.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轉運站發生三級火警,因而關閉,所有使用者須改用位於其他地區的臨時傾倒地點。及後,轉運站局部開放,各用者獲准分期恢復使用該轉運站; 投訴人被安排至最後,而使用其他地區的臨時傾倒地點令其營運成本增加。因此,投訴人認為,環保署的安排有欠公允。
98. 此外,轉運站在火警後須重置濾風機。但環保署以船運送機件,需時一個月,時間太長,令該轉運站遲遲未能全面重開。投訴人認為,環保署的船運安排缺乏效率。
99.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投訴人要求申訴專員,遂展開查訊。鑑於事情複雜,申訴專員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展開全面調查。
100. 申訴專員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完成這份調查報告。
申訴專員的觀察
101. 申訴專員認為,環保署顯然漠視了其所定的優先使用次序對食環署承辦商利益的影響。儘管食環署的外判廢物收集合約訂明,在特殊情況下,承辦商須往另一指定廢物處理設施傾倒廢物,而額外費用須由承辦商負擔,然而,申訴專員認為,環保署不應在非必須的情況下行使該合約條款,令個別承辦商蒙受較大損失,申訴專員認為這種安排對該些承辦商不公。
102. 環保署與業界會面的記錄顯示,該署曾表示轉運站局部重開後將先讓私營廢物收集商使用,但至於如何分段接收食環署及其 辦商的廢物,該署只概括地表示在評估該轉運站的環境狀況後才考慮,請業界留意網上的最新消息。由於該署在會上並沒有詳細交代其後補充的基本原則或接收各分區廢物的具體次序,與會者實無從了解該署後來的安排對自身的影響,亦難以提出意見。故此,環保署雖云曾與業界會面,但在整體計劃欠奉的情況下,並不等同已諮詢業界。
103. 申訴專員認為,環保署是在轉運站開始接收某分區廢物的前數天,才通知食環署有關安排。整個接收分區廢物的的時間表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才落實,距離該轉運站全面開放只有三天。換句話說,投訴人在一切已成定局後,才知道自己被安排至最後,其蒙受的損失相對較大。鑑於以上所述,投訴 a)成立。
104. 對於從海外運送濾風機系統來港的安排欠缺效率,環保署解釋,轉運站新濾風機須向新加坡供應商訂造。由於新濾風機的組件太大,加上空運只比船運快三日,故決定以船運送。
105. 事實上,需時的主要是供應商裝嵌濾風機及於轉運站安裝的工序,而非運送過程。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 b)不成立。
106.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107. 環保署重視與業界的溝通,在火警發生後,環保署因應業界的要求,在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與業界開會,跟進轉運站復修及重開的進度,環保署已於會上表示轉運站重開的安排,並邀請業界參予聯絡重開的工作,環保署是按環境影響、平衡分配、廢物處理量及運作管理的原則來考慮轉運站的重開安排。業界在會上並無提出投訴或反對,環保署注意到投訴人亦有出席會議。環保署明白投訴人在意外事件中所承辦的食環署廢物收集合約有影響,倘若投訴人當時對轉運站重開的安排有意見,環保署會作出跟進及考慮有否其他安排以減低對其影響。
108. 雖然如此,環保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若再有同類事件發生,而轉運站的運作需要作出調整,環保署會及早將轉運站有關的改動告知食環署及其他持份者,讓他們了解情況及提出意見及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