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對在大廈外牆裝置冷氣機和晾衣架的租戶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258. 投訴人先後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和二零零五年二月向申訴專員投訴香港房屋協會 「房協」 轄下的某一屋邨的租戶違反租約,於花槽和外牆安裝分體式冷氣機散熱器 「散熱器」 和晾衫架。申訴專員經查訊後,得悉房協擬於二零零四年年底為該邨修葺外牆後,硬性規定違約租戶拆除所有違規外牆裝置物,故申訴專員遂將有關行動告知投訴人,並在房協確定會循序執法後,終結兩宗個案。
259. 投訴人經數年觀察,發現違規情況不獨未有改善,反有惡化跡象,故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再向申訴專員投訴房協跟進不力。
申訴專員的觀察
260. 申訴專員在收到投訴人二零零九年七月的投訴後,隨即向房協查詢,發現房協於二零零四/零五年所進行的大型大廈外牆維修工程,其實並無著實徹底要求租戶將違規安裝的散熱器拆除,而僅飭令租戶清拆違規安裝在大廈外牆上 50個晾衫架和五個散熱器的支架。
261. 申訴專員認為,房協在回應該署的全面調查時,將大廈外牆違建物與花槽上的裝置混為一談,不獨沒有承認未有積極跟進花槽上違規安裝散熱器的過失,反而堅稱已履行當初的承諾,取締大廈外牆的違規裝置,對此,申訴專員認為房協只曾局部而未有全面兌現承諾。
262.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源於房協對違規租戶一直容忍姑息,以致案中不可收拾的境況,令房協陷入進退失據的局面。即使房協其後進行大型外牆維修工程,但卻未有充份把握該次機會,徹底解決問題,令違規情況進一步惡化。若非投訴人鍥而不捨,實情可能仍不為人所知。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263. 房協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將採取以下措施: (a) 在宣傳和教育方面,屋邨辦事處 「辦事處」 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二日期間,共發出了四次通告,要求住戶拆除違規裝置及向住戶指示安裝散熱器的正確位置。在過去數月,辦事處舉行了多項活動,包括住戶簽名運動、環保嘉年華以及懸掛標語創作橫額等,向住戶宣傳正確安裝散熱器的方法。此外,辦事處亦透過屋邨通訊,鼓勵住戶合作拆除違規裝置; (b) 根據房協的資料紀錄,直至二零一零年一月為止,該屋邨有865戶的散熱器屬違規裝置。截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為止,辦事處檢查了 813戶的散熱器裝置,發現其中一戶的裝置有潛在危險。在辦事處職員的勸喻下,該住戶已即時將散熱器遷回室內。至於其他單位,雖然散熱器裝置並無危險,但在辦事處積極跟進下,已有 112個住戶將安裝在花槽或外牆的散熱器移除。辦事處會繼續積極勸喻餘下的住戶盡早拆除違規裝置。 辦事處尚未檢查的單位有 52戶,尚未檢查這些單位的原因主要是住戶未能抽出時間讓辦事處職員上門進行檢查。辦事處將繼續與有關住戶聯絡,盡量配合住戶的時間進行檢查,並主動探訪,以期完成檢查所有違規散熱器裝置的工作; (c) 為鼓勵住戶將違規散熱器遷移至室內,辦事處正免費為住戶提供安裝在正確位置的鋁質散熱器支架,其中 71戶已利用這項服務,另外有 80戶亦同意安裝上述支架,正待辦事處安排有關工程;及(d) 若違規住戶在一年限期過後仍未遵守要求,房協將按租約條款,考慮終止其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