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408 未載明
無理拒絕向投訴人發放其父親就轉讓土地牌照及屋宇牌照所簽訂的文件副本
背景
434. 投訴人向地政總署索取下列文件的副本,但遭拒絕: (a) 其父親的土地牌照; (b) 甲先生獲轉讓事涉土地之後的土地牌照;及(c) 上述兩人所簽訂的臨時屋宇牌照轉讓保證書。
申訴專員的觀察
435. 地政總署拒絕向投訴人提供其父親的土地牌照副本,所持理由為「文件已被撤銷,並宣布無效」。然而,由於這並非《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第二部所列的拒絕理由,故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的決定並不恰當。其後,該署得悉「個人資料」只適用於在世人士。鑑於投訴人的父親已離世,而投訴人是其最近親,是可獲披露資料的「合適人士」,因此,地政總署最終決定向投訴人發放土地牌照的副本。
436. 為保障他人私隱,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拒絕向投訴人提供甲先生的土地牌照副本,並無不當。然而,該署並沒有按《守則》的要求向投訴人詳細解釋,實有未盡善之處。
437. 轉讓保證書載有投訴人父親和甲先生的個人資料。地政總署最初以保障私隱為理由,拒絕向投訴人提供保證書的副本。然而,「個人資料」只適用於在世人士,而兩名簽署人早已離世,故保證書上的資料已不再屬「個人資料」的範疇。再者,保證書內有關甲先生的資料有限,披露文件應不會侵犯其近親的私隱,該署於是決定提供保證書的副本給投訴人。由此可見,地政總署初時並沒有仔細分析投訴人的要求。
438. 申訴專員認為事件反映地政總署對《守則》的認識不足。該署雖然最終決定向投訴人發放其父親的土地牌照和轉讓保證書的副11 8本,但已造成延誤。此外,該署最初拒絕發放資料時,亦沒有提供恰當的解釋。
當局的回應
439.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經及會繼續為員工舉辦以《守則》為題的講座,務求加強他們在這方面的認識和培訓。 11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