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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83 成立

沒有跟進投訴人關於租用某體育訓練中心設施的會籍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85 頁

背景

投訴詳情

340. 投訴人聲稱擁有某項體育活動的教練及練習場主任資格。當他得悉該項運動的體育總會(「總會」)負責營運的訓練心啟用後,便參加其主辦的初級訓練班。在完成訓練課程後,他隨即申請該心的會籍,並繳交入會費 700 元,以便日後能以個人名義租用心的設施自行練習。

341. 其後總會職員致電通知投訴人,未能接受他的申請,但沒有交代原因。他要求總會書面解釋,及正式通知他取回已繳付的入會費。他曾就事件致電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查詢,但該署職員表示訓練心已委託總會管理,故未能進其個案。在向公署投訴時,他仍未收到總會的回覆。

342. 投訴人指稱,除了開辦訓練班的時段外,訓練心沒有開放其餘時段予公眾人士使用,懷疑總會把場地作私人用途。他又認為,縱使康文署委託總會營運訓練心,也不能任由總會自行隨意決定是否開放設施給市民使用,剝削公眾享用設施的權利。

申訴專員的觀察

體育訓練基地

343. 鑑於本港缺乏專項體育的訓練基地,影響有系統的訓練安排,及阻礙長遠的體育發展。康文署遂進行試驗計劃,把轄某些使用率偏低的場地改建為體育訓練基地,由相關的非牟利體育團體營運,事涉的心是其的一個訓練基地。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總會以自負盈虧方式管理和經營訓練心,為期七年。 前期籌劃不周

344. 由於康文署與總會就訓練心的裝修改建工程持有不同的觀點,導致工程由原先預計的三個月,延至約八個月才完成。總會為心購買公眾責任保險未能符合康文署的要求,又躭誤了心的啟用時間。鑑於場地空間的限制及安全考慮,原先計劃的 20 個練習靶場,只有 15 個可用,減低了訓練心的使用率。就訓練心的前期籌劃方面,康文署欠缺周詳的安排。 沒有切實監察履行《租賃協議》

345. 《租賃協議》訂明,訓練心須在開放時間內開放非用作訓練用途的時間給公眾使用。然而,《租賃協議》生效的第三年,總會仍只透過訓練課程讓市民使用心設施,未有全面落實開放心設施,供市民租用作個人自行練習。

346. 雖然康文署聲稱,透過與總會的日常溝通、定期巡察、工作會議,及總會呈交的心使用率數據等,監察心的營運,但公署從康文署提供的文件,未有發現該署與總會的正式會議記錄,總會亦沒有向該署提交具體的工作計劃和檢討報告,顯然該署沒有切實監察總會履行《租賃協議》。 未有妥善處理投訴

347. 康文署對訓練心推出會籍制毫不知情,直至接到投訴後才向總會了解,並以會籍制限制市民使用訓練心而加以制止,結果導致投訴人因申請會籍被拒而感到不滿。總會亦未有按照《租賃協議》規定,為訓練心制定處理投訴的政策及程序。

348. 康文署表示,該署職員曾向投訴人解釋,訓練心已交由總會負責管理及營運,因此其個案會由總會直接進。然而,由於投訴人是向該署提出查詢和投訴,即使總會職員表示會直接回覆投訴人,該署仍有責任確保投訴人的投訴獲得妥善處理。事涉職員在接到有關投訴後逾三個星期才向總會查詢,顯然沒有積極及妥善地進個案。

349. 基於上述情況,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350. 康文署接受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成立一個工作小組,督導總會落實執行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最新的情況如: (a) 會已履行《租賃協議》 項服務承諾的其 7項,(餘一項是因有關訓練班的設備昂貴及需要存放於高安全規格的地方,而未能馬上履行)康文署會繼續與總會積極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法,以期儘早開辦有關訓練班; (b) 擊訓練心已逐步增加開放不同時段予合資格的人士進行個人訓練; (c) 文署與總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定期工作會議,以加強溝通及有效監管心的運作; (d) 諮詢康文署後,總會已制訂和推行有效和切實可行的處理投訴機制;以及(e) 會已採用多種宣傳形式來推廣射擊訓練心的設施及相關活動,包括在康文署康樂場地安排巡展覽、張貼海報、上載活動資訊在總會的網站及提供活動資料予鄰近學校。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