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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35 部分成立

無理發出要求用戶維修供水設施的通知書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148 頁

背景

549. 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水務署向投訴人發出通知書,要求於指定期限內修理或更換一個位於水錶前已損毀的水掣,以及在水錶位後安裝一個長螺紋連接器 俗稱「力臣」 的配件,否則,該署會截斷供水。投訴人向水務署查詢,得悉該署曾派員於同年五月到其單位擬更換水錶,但職員在檢查後發現水掣有損壞,以致未能更換水錶,故根據部門既定指引發出上述維修通知書。

550. 同年六月五日,水務署應投訴人的查詢,派員到其單位視察,該署職員在檢查後,卻向投訴人表示無須更換水錶前的水掣,但須在水錶位後加裝「力臣」。投訴人遂向該署職員質詢為何向他發出上述維修通知書,以及其大廈是否還有未安裝「力臣」的用戶。此外,該署其他職員亦曾口頭向投訴人表示無須履行上述維修通知書。因此,投訴人認為,水務署胡亂發出通知書,實是擾民及不負責任。

551. 另一方面,投訴人亦不滿水務署沒有全面為其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統計有關欠缺「力臣」的用戶,以便推行適當的跟進行動。投訴人認為該署是推卸責任。

申訴專員的觀察

552. 申訴專員認為,水務署職員在二零零九年五月初次視察時,如能認真勘察及反覆嘗試,理應可關上水掣,而無須向投訴人發出維修通知書。

553. 此外,水務署在決定暫緩跟進發給投訴人的維修通知書後,卻只以口頭通知投訴人無須更換水掣,並無以書面交代,實屬不當。

554. 就有關投訴人不滿該署沒有全面為其大廈法團統計有關欠缺「力臣」一事,申訴專員認為該署已積極跟進。事件始終需待大廈的管理公司及法團取得共識,才可更徹底及有系統地解決問題。

555.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14 5

當局的回應

556. 水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水務署已提醒職員須熟悉部門指引及訓令,該署並會不時舉行經驗分享會; (b) 水務署已提醒職員,如須取消或更改已發出維修通知書內載錄的所需維修項目,應重新發出維修通知書或致函通知有關用戶;及(c) 水務署已提醒職員在視察水錶時,須認真及仔細地檢查供水系統的相關設施;並須在完成複雜或特別的個案後,透過簡報會與署內有關人員分享經驗。 14 6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