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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28 部分成立

a) 無理拒絕向投訴人提供其女兒的臨床心理報告;以及 b) 無理拒絕讓投訴人把臨床心理學家就報告內容為她所作的口頭解說錄音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131 頁

背景

480. 社會福利署 「社署」 委派臨床心理學家甲先生處理投訴人女兒的個案。應少年法庭的要求,甲先生為投訴人女兒撰寫了一份心理報告,在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呈交法庭。在法庭聆訊前,法庭安排的大律師向投訴人以中文解釋該份以英文撰寫的報告。投訴人聽罷,認為報告內容有失實之處,故要求社署就報告提供中文譯本或撮要,以便她跟進。

481. 投訴人對社署及甲先生有以下投訴: (a) 社署無理拒絕向她提供報告的中文譯本或撮要; (b) 甲先生願意向她口述報告內容,但卻要右手曾受工傷的她書寫或打字以作記錄,給她製造困難; (c) 社署一名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乙先生 建議增加一名心理學家輔導投訴人的女兒,但甲先生無理地拒絕採納其建議;及(d) 甲先生於二零零七年無理地拒絕為投訴人評估心理狀況和提供心理治療。

申訴專員的觀察

482. 雖則 a)點表面上是指社署無理拒絕向投訴人提供報告的中文譯本或撮要,但由雙方在過程中曾就英文報告的提供與否亦有過爭拗。因此,申訴專員就這投訴點所審研的,是社署拒絕向投訴人提供報告的決定基本上是否無理。

483. 社署初時乃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拒絕向投訴人發放報告。申訴專員認為,這原則上並無不妥。雖然律政司的意見未必正確,但社署不能在沒有其他法理依據下不採納其意見。 12 8

484. 然而,事情發展至二零零九年四月九日起了變化。當日法庭明確表示不反對社署向投訴人發放報告,並質疑律政司意見中法庭控制報告的使用之說。申訴專員認為,既然如此,社署理應立即按法庭建議,要求律政司提供進一步意見。然而,社署卻沒有那樣做,只再次回覆投訴人,拒絕其要求。直至她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社署始再尋求律政司的意見,而最終律政司推翻原本的意見。

485. 關於 b)點,申訴專員的觀察是甲先生當日實非為投訴人口頭翻譯報告,而是在輔導會面當中為她講解報告的內容。投訴人顯然有所誤會。

486. 申訴專員並留意到雖然投訴人曾要求,在甲先生解釋報告時讓她錄音,或由社署其他職員代筆,但該些安排只會令投訴人按有關記錄一字一句地反駁甲先生對報告的解釋,而不會去反省自己和女兒關係中的問題,破壞輔導的目的。申訴專員接納社署的解釋,心理輔導時錄音,可能會影響輔導效果。

487. 至於 c)點,申訴專員得悉社署高級社會工作主任乙先生否認曾作出投訴人所指的建議,而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佐證。

488. 關於 d)點,申訴專員認為甲先生應否為投訴人進行心理評估,屬專業判斷的範疇,並非行政事宜。對於甲先生認為,投訴人沒有接受心理評估的需要,申訴專員無權置喙。再者,社署亦已表明,願意為投訴人提供心理輔導。

489. 綜合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490. 社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將採取以下措施: (a) 發出處理查閱資料要求時,《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第 86章 第 0(3)(d)條的應用指引;及(b) 發出處理索取資料個案時,處理服務使用者要求錄音的部門方針。 12 9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