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跟進一宗關於某大廈的逃生通道被違例搭建物阻塞的投訴
背景
21. 投訴人為銅鑼灣一幢大廈 「該大廈」 的其中一名業主,投訴人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向消防處舉報有一靠牆攤檔阻塞該大廈的走火通道。消防處於視察後通知投訴人,由於該阻塞物位於該大廈外面,故應由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處理。
22. 食環署於二零零九年一月進行視察後,發現該阻塞物位於屬於該大廈的私人後巷內,並發現一些懷疑違例搭建物。食環署稱他們無權處理此事,並將該事項轉介至屋宇署、地政總署及消防處以作跟進。
23. 投訴人認為消防處及食環署在處理該投訴上推卸責任,投訴人亦對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沒有作出跟進行動表示不滿 。
申訴專員的觀察
24.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消防處、食環署、屋宇署和港島東區地政處 「地政處」 已適當地履行其職責,並已採取所需步驟調查和跟進有關個案;尤其是屋宇署,有鑑於該大廈的走火通道的實際闊度被縮減和有關搭建物的失修情況,該署決定對有關違例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向有關土地業主送達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章 第 24(1)條發出的法定命令,着令清拆有關違例搭建物。
25. 申訴專員亦認為,由於該個案不在消防處、食環署及地政處的職權範圍內,這些部門不能採取執法行動。
26. 此外,就消防處將個案轉介至食環署和其他可能相關的部門一事,申訴專員不認為存在問題。相反地,這些部門已作出回應。他就消防處、食環署、和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並不成立,申訴專員亦沒有提出相關的建議。因此,這個案中有關部門的投訴部分,並不顯示在本回應內。 們將個案在部門間轉介可顯示出他們對事件抱有責任感、積極提供協助的態度及採取全面兼顧的做法處理有關情況。基於以上原因,申訴專員認為對消防處、食環署、屋宇署和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27. 不過,申訴專員注意到,屋宇署及地政處均在一段長時間後才把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應該盡快聯絡投訴人。
28. 申訴專員的職員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進行實地視察時,發現一些違例搭建物仍然存在。申訴專員敦促屋宇署加快其執法行動。
當局的回應
29.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屋宇署已檢討現行處理投訴的程序,並認為現時的安排適當,員工須按照部門的服務承諾行事。屋宇署亦已提醒其員工須及早向投訴人作出回覆的規定,並應謹慎處理投訴;及(b) 屋宇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 發出法定命令。 法團最終拆除了有關的違例搭建物,屋宇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向法團發出完成規定事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