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拒絕投訴人的公屋申請,以致延誤他們登記在公屋輪候冊上的日期
背景
305. 投訴人兩夫婦向房屋署 「房署」 申請公屋,在申請書中夾附了各自的破產呈請書,顯示他們擁有甲公司,但無力償還債項。可是,房署退回其公屋申請,並要求他們提交甲公司的商業登記證副本,以及該公司最近半年內每月平均利潤或收入的書面陳述。
306. 其後,房署以他們未有提交商業登記證副本為理由,拒絕其公屋申請。他們因此須重新提出申請,結果延誤了開始登記在公屋輪候冊上的日期。
307. 房署解釋,由於投訴人只提供了他們的破產呈請書,而沒有法庭的破產頒令,該署遂要求他們提供有關資產及經營狀況的其他證明文件。
308. 投訴人向房署澄清,由於甲公司已經結業,故此他們沒有任何商業登記證,亦未能提供其他證明文件。房署再次要求投訴人提交證明,投訴人遂各自作出聲明,確認甲公司已結業多年,亦無任何資產。房署接納他們的聲明,並讓他們登記在公屋輪候冊上。
申訴專員的觀察
309. 由於公屋屬寶貴的公共資源,房署必須嚴謹地處理申請及審核申請人的資格。若有疑問,該署職員當然應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證明文件。
310. 然而,投訴人確已向房署提供所有手頭上的資料。房署要求他們重新申請,以致延誤他們登記在公屋輪候冊上的日期,實在於理不合。
311.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312. 此個案的關鍵,是投訴人首次提交的公屋申請表及隨申請表夾附的資料,明顯不一致及有差異,包括投訴人當時的破產呈請還未有法庭頒令,而破產呈請當中提到他們所擁有的甲公司,不單於申請表完全沒有申報,亦沒有夾附任何資料以供房署核實。正因如此,當時房署無從審核他們的申請,亦不能確定他們是否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實在有必要向投訴人要求證明文件如在公司註冊處的結業通知書等,才能確認其申請資格,並完成審批程序。
313. 惟當投訴人其後堅稱沒有證明文件可提交時,房署已作出靈活處理,在考慮投訴人的實際情況後,已接受投訴人以書面聲明其公司的業務已經結束及沒有任何資產並簽名作實,以代替證明文件,令有關審批程序得以繼續進行和完成。房署其後將其經審批的申請登記於輪候冊上時,亦已把因郵遞延誤的時間補回給投訴人。而申訴專員就提前申請輪候日期的建議,等同容許未通過審核的申請於公屋輪候冊上輪候,對其他申請人構成不公平,房署認為必須維護公屋輪候冊的整體公平性及合理性,因此未能接納有關建議。該立場已於致申訴專員的回覆中表明。申訴專員其後通知房署對該宗個案的跟進已經結束。
314. 按照申請人於公屋輪候冊上的登記日期及申請地區,投訴人的公屋申請已於二零零九年尾到達編配階段,他們其後已接受單位編配,租約於二零一零年初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