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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8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一宗關於非法飼養鴿子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10 頁

背景

12. 就鄰居涉嫌非法飼養鴿子污染附近環境衞生,投訴人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透過 1823電話中心 「電話中心 」向漁農自然護理署 「漁護署」 投訴,並建議該署於上午十時後派員到場視察。漁護署按電話中心提供的資料,先後於十二日及十四日派員到位於元朗的屋苑甲,進行實地視察和收集環境樣本,但有關地點卻是投訴人之住所,而非被投訴的地點。直至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六日,漁護署職員才確定事涉的地點,應為投訴人住所對面樓宇的天台,而非投訴人住所樓宇的天台。

13. 投訴人不滿漁護署的調查進度,故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七日致電負責視察的漁護署職員查詢,職員回覆表示已於二月十三日進行視察,並透露在跟進的過程中,因人手的問題,未能按投訴人的建議於晚上十時後才派員視察 時間應是上午十時,而非電話中心錯誤記錄的晚上十時 。由於漁護署職員講述的視察日期與事實不符,加上在安排巡查時間上,將其建議的上午十時誤會為晚上十時,投訴人感到不滿,遂於二月二十一日向申訴專員投訴漁護署的職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除錯漏百出外,在回覆其查詢時,亦提供了前後矛盾的巡查記錄資料,以圖隱瞞曾犯的過失。

申訴專員的觀察

14. 申訴專員知悉漁護署已積極處理此投訴,但因電話中心錯誤記錄個案的資料,導致漁護署在視察地點方面出錯,所以屬情有可原。

15. 申訴專員欣悉,電話中心經汲取教訓後,已作出相應的改善和補救措施,以減低重犯的機會。

16. 雖然過失源於電話中心,不過,就漁護署的回應,指轉介文件中並沒有要求該署職員必須先行聯絡投訴人才可展開調查,申訴專員認為,不論轉介文件有否提及聯絡的問題,作為調查部門,漁護署應有責任和具備專業知識,自行分析和評估是否有需要與投訴人聯絡,故此,申訴專員認為這並不可作為沒有事先聯絡投訴人的解釋。 再者,若該署對調查非法飼養鴿子的方法早有既定的立場,並不會按投訴人的指定時間進行巡查,該署應盡早向投訴人說明,以減低日後產生爭拗的機會。

17. 此外,漁護署表示該署一般不會在調查階段向投訴人匯報案件進程一事,申訴專員認為,這種做法與該署沒有事先向投訴人澄清其投訴內容和建議的巡查時間,不可混為一談。

18. 至於投訴人指漁護署職員態度惡劣的投訴,由於雙方各執一詞,加上並無獨立佐證,故申訴專員無法判斷誰是誰非。

19. 經考慮該署對調查報告的回應和意見後,申訴專員認為,其整體的解釋大致合理。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然而,申訴專員提出了建議,讓漁護署跟進。

當局的回應

20. 漁護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修改部門處理投訴的程序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