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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1 不成立

a) 沒有向投訴人清楚解釋為何要進行清拆前登記;以及 b) 擅自進入投訴人住所的花園範圍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118 頁

背景

421. 投訴人為某村村民。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某村村民收到地政總署通知,該村將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前被清拆,以進行一項發展工程。然而,運輸及房屋局 「運房局」 並無就清拆該村一事預先諮詢村民。

422. 地政總署職員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到該村進行清拆登記時,以例行檢查為藉口,要求進入村民屋內調查,但並無解釋實況。 又在屋內、外之構築物髹上白色油漆作為記號,對居民造成滋擾。

423. 地政總署職員於二零零九年二月,擅自進入投訴人住所大門鐵閘內的花園範圍。

424. 根據《土地 雜項條文 條例》 第 28章 第 13條,地政總署可派員於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有關土地範圍及構築物進行視察,同時亦可在該構築物上記上號碼,以便確立可獲配公屋的人的資格及計算補償和津貼。

425.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地政總署轄下清拆組的職員到投訴人居住的村張貼「登記通告」及進行登記工作。地政總署職員根據慣例,在受影響的構築物髹上清拆編號,以及登記佔用人的資料,同時亦拍照存檔,以確保所有受清拆影響的構築物均已妥為記錄,並凍結受影響居民及商戶的數目,藉此釐定他們的安置及申領特惠津貼的資格。 若居民拒絕讓職員入屋或無人應門,職員會留下通告,並在屋前的政府土地上塗上標記,作為記錄。為確保政府資源得以妥善運用,以及防止有人冒充該村村民,在登記行動前遷入村內,以取得入住公屋資格,進行登記的確實日期及範圍事前必須保密,並須在刊憲前進行。 故此,當局不會預先通知受影響的居民或村代表。 就運房局的投訴部分並不成立,申訴專員亦沒有提出相關的建議。因此,這個案中有關運房局的投訴部分,並不顯示在本回應內。 11 5

申訴專員的觀察

426. 申訴專員認同,地政總署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所進行的只是登記工作,當局就清拆該村一事未有定論,尚在諮詢各界人士,包括該村村民。

427. 就清拆組職員在登記當日有否以例行檢查為藉口,要求進入村民屋內調查,以及有否解釋實況,由於缺乏獨立佐證,申訴專員表示不能斷言立論。至於職員在構築物髹上白色油漆作為記號,雖然或會令居民不安,但職員是依例行事。髹上清拆編號只是為了記錄所有受清拆影響的構築物,此舉亦並無不當。

428. 但申訴專員對清拆組「突擊式」的入屋登記行動有以下的意見。儘管地政總署聲稱職員已獲村民口頭同意才進入其居所進行登記工作,但申訴專員認為,對突如其來的清拆前登記行動,特別是即將頓失家園的威脅,村民 尤其是長者 可能感到錯愕及驚惶。從常理推度,地政總署職員亦難以當場清晰地向村民交代清拆前登記的各項原因和細節。

429. 故此,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應在進行登記工作前的簡介會上,特別注重加强職員的溝通技巧,並提示職員須清晰地向村民交代發展工程的背景、清拆該村的原因和相關細節,耐心地解答村民的問題,使村民充分理解職員的來意和行動的目的,以減低村民的憂疑及避免引起紛爭。絕不應為行政方便及盡快完成工作而妄顧村民的感受。

430. 儘管清拆組職員當日在村內張貼及派發了「登記通告」,可是該通告的內容只包括清拆行動的工程名稱、清拆日期、收回土地作永久發展等資料,而沒有闡明計劃清拆該村的原因,以及交代就相關發展工程進行刊憲和收集市民意見之安排等。在缺乏有關資料的情況下,「登記通告」看來未能有效協助職員向村民交代行動的詳情,以及緩解村民的疑慮。

431. 就二零零九年二月事件的事發經過,鑑於投訴人和地政總署的說法迥異,申訴專員表示難以確證箇中情況。然而,地政總署的資料顯示,投訴人所指的私人花園範圍,其實屬政府土地。

432. 基於上述考慮,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然而,申訴專員提出建議,讓地政總署跟進。 11 6

當局的回應

433.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將採取以下措施: (a) 地政總署會在登記工作前的簡介會上致力加強職員的溝通技巧;及(b) 地政總署會豐富「登記通告」的內容,以助受影響的人士了解登記行動的詳情。 11 7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