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牌予一間與投訴人經營的院舍名稱甚為相似的安老院,做法不合理;以及 b) 延誤處理一宗投訴
背景
465. 二零零五年四月,「甲乙老人所」致電社會福利署 「社署」)投訴,指附近新開業的「甲乙護老院」與該所的名稱甚為相似。社署認為雖然兩間安老院名稱相似,但先獲發牌的「甲乙老人所」並非廣為市民熟悉,亦不是非牟利的非政府機構,因此,於同年六月發牌予「甲乙護老院」。
466. 同年十月及十二月,「甲乙老人所」先後委托律師及親自致函社署再次投訴。同年十月,社署開始進行調解,勸諭「甲乙護老院」更改名稱,惟該院一直拒絶。
467. 同年十二月,就「甲乙老人所」的投訴,社署徵詢律政司意見,獲覆如下: (a) 兩間安老院的名稱相似;及(b) 社署發牌予「甲乙護老院」,會被批評未有充分考慮有關法例條文。
468. 二零零六年二月,社署函覆「甲乙老人所」,表示會繼續進行調解。 同年三月,社署再徵詢律政司意見,律政司的意見包括:「丙丁護理安老院」和「新丙丁護老中心」的名稱並不相似,原因是它們的「主要字眼」-「丙丁」及「新丙丁」-並不相同。
469. 同年四月,「甲乙護老院」向社署申請改名為「真甲乙護老院」。社署參考上段所述律政司的意見,認為「甲乙」與「真甲乙」並不相同,故此,於六月發牌予「真甲乙護老院」。但按記錄,社署再沒有聯絡「甲乙老人所」交代此事。
470. 自二零零五年四月,「甲乙老人所」多次向社署投訴,指在該所附近的「甲乙護老院」與該所的名稱甚為相似,要求社署介入。 12 6然而,社署一直沒有切實處理問題。及後,「甲乙護老院」改名為「真甲乙護老院」,一再混淆及誤導公眾,社署竟批准。
471. 「甲乙老人所」亦指摘社署延誤處理其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472. 關於 a)點,自安老院發牌制度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全面推行以來,社署從未援引《安老院條例》 第 459章 第 8(3)(d)(ii)條,拒絶發牌予申請人。
473. 按律政司意見,社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批淮「甲乙護老院」的命名,確屬不當。然而,社署其後所作的俱為補救行動,堪稱切實跟進;而社署最終批准該院改名為「真甲乙護老院」,亦可算符合律政司的意見。
474. 綜合以上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 a)點部分成立。
475. 關於 b)點,社署就「甲乙老人所」的投訴有採取適切的跟進行動,其中包括勸諭「甲乙護老院」改名,嘗試調解及徵詢法律意見。雖耗時約半載,但亦未算延誤。然而,社署在批准「甲乙護老院」改名為「真甲乙謢老院」後,卻沒有向「甲乙老人所」交代,未免不足。
476.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 b)點部分成立。
477.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478. 社署接納按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修訂「處理相同或相似院舍名稱內部指引」,為員工在處理牌照申請時,提供一套清晰及統一的評核準則,包括建議的安老院名稱是否與任何現有安老院或正被撤銷牌照的安老院的名稱相同或相似。
479. 經修訂的指引已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八日送交申訴專員。由於再沒有進一步跟進的需要,申訴專員已把個案結束。 12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