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為投訴人解決其樓上單位長期發出噪音滋擾的問題
背景
291. 投訴人與父母及三名兄弟姊妹居於某屋邨。投訴人的工作須輪班當值,故此他有時需要在日間休息。在上層單位居住的一家五口家庭包括戶主夫婦及三名年齡由兩歲至十歲的兒子,其長子患有讀寫障礙而幼子則患有過度活躍症。
292. 他指自二零零七年八月起,他開始受到上層單位的噪音滋擾,噪音主要為重物墜地和跑跳的聲音。為此,他迅速地向房屋署 房署」) 訴,但房署沒有妥善處理有關上層單位經常發出噪音的投訴,只向該戶作口頭勸諭或警告了事,亦沒有按照「屋邨管理扣分制」的規定,向上層租戶執行扣分,此外也沒有因應他的要求切實地協助他調遷,以解決他被噪音滋擾的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293. 申訴專員指出,投訴人指上層公屋單位住戶經常製造噪音,初期是裝修噪音,二零零八年三月之後,噪音主要為重物墜地及小童跑跳的聲音。
294. 申訴專員指出,按租約規定,租戶不可在晚上 11時至翌日早上七時製造噪音滋擾鄰居。房署在處理鄰舍噪音投訴時,會從「合理的人」的角度來衡量聲音是否噪音。在接獲鄰舍噪音投訴後,屋邨管理處會派兩名職員到場了解情況,職員會勸止製造噪音租戶及發出口頭警告。若經最少一個鄰近住戶證明投訴屬實,房署會根據「屋邨管理扣分制」向違例租戶發出書面警告,再犯者會即時被扣五分。如有需要,屋邨職員亦會在投訴人同意下,把個案轉交給警方處理。
295. 申訴專員明白公屋是高密度住所,若有小童在玩耍時發出聲音影響鄰居,房署實難以杜絕。然而,申訴專員亦認為,公屋租戶有權利在租住單位內舒適地享用其空間,免受不合理滋擾。就這個案而言,房署已對投訴人一戶的噪音投訴作出跟進,並努力試圖為他們解決問題。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296. 房署大致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將採取以下措施: (a) 房署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批准投訴人及其家人調遷往邨內一個同類型的單位。然而,投訴人母親(即戶主)就其幼子的成長問題向學校及區內社工尋求協助,申請調遷往葵涌區,開展新生活。有關申請亦已批准,房署已先後三次編配合適單位,但戶主拒絕所有的編配安排,最近一次拒絕編配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在資源許可下,申請人一般可以獲得最多三次的編配機會。倘申請人有三次不合情理拒絶編配的紀錄,其申請會被取消。由於戶主一家有迫切需要,故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遞交申請,要求額外的調遷編配機會,其申請現正處理中;及(b) 由於現時警方及環境保護署均採用「合理的人」的方式及按《噪音管制條例》 第 400章 處理鄰里噪音的個案,故房署認為政府內各部門不宜持有不同的標凖或處理的手法來管制類同的個案;房署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將「造成噪音滋擾」的不當行為列入扣分制內的項目,經廣泛宣傳後至今已見成效,公屋住戶均普遍熟悉其運作機制,並歡迎其推行。申訴專員已接納房署不須聘請顧問研究噪音滋擾問題的理據,但促請房署繼續研究在公共屋邨內有效解決噪音滋擾問題的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