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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052 部分成立

無理拒絕向投訴人賠償因公共鹹水管爆裂而遭損壞的抽油煙機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82 頁

背景

287. 投訴人是公屋租戶。他廚房內的抽油煙機因大厦一樓平台的公共鹹水管爆裂被鹹水射入而損壞,他要求房屋署 「房署」 賠償。 然而,房署以租約訂明該署無須為食水或渠水溢流事故負責為理由,拒絶賠償。

申訴專員的觀察

288. 房署表示,事涉鹹水管只使用了兩年多,狀況良好。而當日並無進行任何維修等工程,故事件純屬意外。申訴專員質疑,既然如此,房署應該查究所謂「意外」因何而起。房署理應保留事涉喉管以對爆喉成因作徹底調查。可惜,該署沒有保留喉管,以致已不能查究確切的爆喉原因。

289. 然而,公證行援引租約條款,指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無須為樓宇的食水或渠水「溢流」對租戶所造成的損害或損失負責,故房委會在事件中並無合約責任。然而,按一般理解,「溢流」應指喉管淤塞導致食水或渠水倒流。投訴人的抽油煙機之所以損壞,是因為喉管爆裂,以致鹹水射進廚房而損及該抽油煙機;事件根本與「溢流」無關。房署接納公證行引用該租約條款作為無須負責的理由,實不合理。鑑於房署在拒絶向投訴人賠償時錯誤援引租約中有關「溢流」的條款,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290. 房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房署其後就同類個案,研究房委會應否承擔道義上的責任,並將研究報告提交房委會轄下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 ,就公屋單位污水倒溢和水管爆裂事故的責任及賠償問題進行詳細討論。小組委員會通過: (i) 在現階段會繼續提供各項實質服務,但不適宜向受影響租戶提供減免租金以外其他形式的經濟援助;及(ii) 繼續推行經改善的公屋單位污水倒溢和水管爆裂監察機制。 (b) 基於以上決定,房署曾覆檢此投訴個案。現時,公屋單位或其某部分倘非因租戶的疏忽或過失而致不宜住用,房署會因應單位的損毀程度,按比例減免租金。雖然事發時,鹹水射向投訴人單位的厨房,但其單位未因爆喉事故而致不宜住用,投訴人一家亦未曾須遷往另一單位暫住,故此,房署未能就該次意外,向投訴人提供減免租金的安排。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