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拒絕披露合格食物樣本中的三聚氰胺含量
背景
109.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自二零零八年九月開始化驗食物樣本中的三聚氰胺含量,並在網上公布化驗結果,但只會標明不合格樣本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而合格的樣本則一概列為「合格」,不會註明驗出的三聚氰胺含量。
110. 二零零八年十月,投訴人按照《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填妥表格,要求食環署提供於某段期間內經測試合格的食物樣本中的三聚氰胺含量,但該署以「避免引起公眾混淆及不必要的疑慮」為理由,拒絕其要求。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食環署沒有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違反《守則》。
111. 食環署解釋,公布合格食物樣本中的三聚氰胺含量,或會令巿民產生疑慮,誤以為那些食物亦不安全 因為含有三聚氰胺 ,以致對食品製造業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業界亦可能因此控告政府,要求賠償損失。由於這些資料「與引致或已可能引致法律訴訟程序的調查有關」,故屬於《守則》第 2.6(c)段列明可以拒絕披露的資料。
申訴專員的觀察
112. 申訴專員認為,消費者掌握了各種食品內的三聚氰胺含量,可自行作適當選擇,而食品生產商為免銷量下降,亦會調整生產方式或售價,以吸引市民惠顧。食環署無須因擔心會引起公眾疑慮或影響市場運作,而不向市民公布資料。
113. 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可在網頁公布三聚氰胺含量時聲明相關食物樣本經測試合格,測試結果有實據支持,便不必擔心會引致法律責任。至於《守則》第 2.6(c)段的解釋,鑑於該署根本不會考慮檢控合格樣本的食品生產商,因此,引用有關條文拒絕披露資料的理由牽強,令人難以信服。
114.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認為這宗個案反映食環署人員對《守則》一知半解。
當局的回應
115. 食環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食環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收到申訴專員的調查報告後,已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投訴人提供所索取的資料;及(b)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人員應食環署的邀請,已為該署食物安全中心的同事詳細講解《守則》,以加強他們對《守則》的精神及應用等方面的認識。食物安全中心的同事亦有參加其他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舉辦的有關《守則》的工作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