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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875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使用還書箱歸還的書籍,以及無理要求投訴人賠償歸還後發現遭損壞的書籍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123 頁

背景

440. 投訴人某天晚上到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康文署」 轄下某公共圖書館歸還幾本書籍雜誌。由於圖書館開放時間已過,他遂使用設於館外的還書箱歸還,當時書籍雜誌均完整無缺。

441. 其後,投訴人到另一間公共圖書館借書。然而,職員表示他有一本雜誌仍未歸還。投訴人得悉,由於該雜誌遭損壞,圖書館將其列為「未歸還」。此外,由於他未能證明有關雜誌在歸還時完整無缺,故須向康文署作賠償。投訴人最終同意賠償該雜誌的全部費用,但認為康文署的處理方法有失當之處,遂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442. 根據《圖書館規例》,圖書館資料如有遺失或遭損壞,借用人須繳付一筆由圖書館館長定下的款項,以全數補償有關損壞或損失,另加 20%的附加費。

443. 圖書館職員在發現雜誌失去封面之後,已即時向當值主任報告,並盡力搜尋。此外,當值主任亦隨即指示另一名職員協助搜尋,以確定缺頁是否尚留在還書箱內,或夾在其他圖書館資料中。然而,由於失去的封面貼有條碼編號和圖書館編號,職員未能確定借閱人身份,以致無法即時致電投訴人,說明圖書館資料受損情況和了解箇中原因。其後,當投訴人借閱其他資料時,館方才確定他是有關雜誌的原本借閱人。應投訴人的要求,職員已再次搜尋雜誌缺頁,但仍無發現。

444. 申訴專員認為,康文署職員在接到上述投訴後,已仔細研究和分析該雜誌歸還前後的情況,並向投訴人詳細解釋要求他賠償的原因,沒有證據顯示該署無理要求他賠償損壞的雜誌。事實上,在獲悉雜誌失去封面時,投訴人曾經表示願意賠償,但後來他指職員存心戲弄,結果改變初衷,拒絕賠償。 12 0

445. 申訴專員認為,康文署已按照既定政策及指引處理個案,並無行政失當,這宗投訴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446.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各圖書館的還書箱已張貼《圖書館規例》摘要,供讀者參閱。 12 1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