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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834 部分成立

無理禁止投訴人於出獄時帶走他的日記; 及 拒絕投訴人的妻子把衣物轉交給他的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20 頁

背景

投訴點 a)

64. 投訴人曾在懲教署轄某院所服刑。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八日,投訴人刑滿獲釋,他欲帶走在服刑期間以英文撰寫的日記。然而,院所職員認為其兩頁載有敏感內容,故不准他把日記帶走。投訴人其後按職員要求把該兩頁撕毀,才獲准帶走其餘部分。投訴人認為,寫日記是服刑人士的權利,管方的做法無理。

65. 事涉懲教署職員表示,他在當日向投訴人說明,服刑人士於獲釋時欲帶走的筆記簿,其內容必須通過保安審查。投訴人的日記主要以文撰寫,但其兩頁載有英文字母及不明符號,而投訴人拒絕透露箇含意。其後,另一名職員向投訴人解釋,筆記不可以包含符號或密碼。投訴人遂自行撕毁及丟掉該兩頁日記。

66. 懲教署表示,署方並無禁止服刑人士寫日記。在入獄啟導課程,管方已向所有新收押人士講解使用筆記簿的限制。《監獄規則》亦訂明,所有寄給或發自服刑人士的信件,均不可載有任何以密碼表達的信息,以防止非法行為(如策劃越獄等)危及院所的保安和紀律。 載有密碼或符號的筆記簿,性質如同載有密碼的信件。假如筆記載有速記符號或密碼,而服刑人士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則管方有權把整本筆記簿沒收或先撕去違規內容,然後發還其餘部分。故此,事涉職員只是依程序辦事。

67. 此外,投訴人表示,他當初在警署被搜身時把皮帶和鞋帶交予家人帶走,所以到該院所服刑時並無有關物,遂要求家人在他獲釋當天帶備上述物及一套衣服鞋襪供他更換。當天早上,投訴人的妻帶備了衣物到達該懲教院所,但其存入衣物的要求遭職員拒絕,理由是投訴人沒有在一個月前申請。投訴人妻其後致電院所,要求把衣物交給投訴人更換。接電話的職員表示,如果一定要更換衣物,則可能令投訴人延至午才能離開院所,原因是保安員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檢查有關物,亦會令其他當天候釋的人士延遲獲釋。投訴人為了不想妻及其他友久等,只好放棄更換衣物的要求。投訴人指稱,他事前並不知道有關的申請程序,認為懲教署職員是故意留難。

68. 懲教署表示,該署沒有規定探訪者交來衣物予在人士於獲釋時使用必須預先申請。服刑人士於獲釋前,可接受親友交來的衣物供釋放時使用。然而,管方必須搜查所有外界交來的物。檢查所需時間視交來物的數量及款式,不能一概而論。懲教署指稱,事涉職員從沒拒絶投訴人妻即時存入衣物的要求,亦沒有提及接收交來衣物及安檢所需的時間,更沒有以檢查需時為由加以阻撓。

申訴專員的觀察

69.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未有定論,而投訴點 b)部分成立。 申訴專員的觀察和考慮闡述如。 投訴點 a)

70.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明「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懲教署基於保安理由,就服刑人士的筆記內容施加限制,固然可以理解,但必須有充分理據及小心處理。

71. 投訴人聲稱他以英文撰寫日記,並沒有使用符號或密碼。他其後向申訴專員提供日記餘部分的副本,並憑記憶重寫已撕毁的兩頁日記的部分內容,重寫的內容乃以英文撰寫,並無符號或密碼。懲教署指有關內容記述了一些服刑人士在院所內的違紀勾當。事涉職員表示,投訴人的日記大部份以文撰寫,而重寫的日記與當日被撕去的並不相同。

72. 申訴專員認為,事涉的兩頁日記假如只是記載服刑人士的違紀行為,未必會對院所的紀律和保安構成實質影響。鑑於投訴人所提供的日記尚餘部分是以英文(而非文)撰寫,他亦能憑記憶以英文重寫被撕去的部分內容,相對於事涉懲教署職員所述,投訴人的說法較易為人接受。然而,事涉的兩頁日記已被銷毀,真相無法完全確定。 因此,申訴專員未能就投訴點 a)作出定論。 投訴點 a)

73. 關於投訴人指稱家人帶衣物供更換遭留難一事,申訴專員留意到懲教署及投訴人雙方均沒有爭議的事實包括:投訴人妻曾要求存入衣物,有關衣物最終沒有存入和投訴人離開院所時沒有皮帶及鞋帶等衣物。申訴專員相信,投訴人妻在向涉事職員提出存入衣物的要求時確實遇到一些障礙,以致投訴人最終放棄接收該些衣物。申訴專員認為,臨時安排額外安檢可能需要較長時間的辯解頗為牽強,但即使成立,職員藉此作出阻撓,結果令投訴人妻放棄合理要求,縱然未必可以看成刻意留難,至少也是沒有給予應有協助,對投訴人造成本來可以避免的不便。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74. 懲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並實行以進行動: (a) 懲教署現正檢討讓在人士更清楚了解有關使用筆記簿的限制的具體措施,並會在完成檢討後通知申訴專員有關安排; (b) 懲教署已提醒各懲教院所的人員處理違規筆記簿的正確程序,有關職員日後應扣起載有違禁內容的日記簿,而並非請在人士將有問題的日記簿銷毀; (c) 懲教署已提醒所有職員日後處理訪客存入衣物予在人士時,必須提供可行協助,並清楚告知有關存入的所需時間;以及(d) 懲教署會在收押啟導課程,通知在人士有關其存入衣物的程序細節。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