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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830 成立

無理拒絕考生使用電腦作答的申請;而後來答應提供電腦,但要考生繳付高昂的費用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72 頁

背景

251. 投訴人報考了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考評局」 為某語言學會代辦的一項翻譯考試。他從該學會的考生手冊中得知可使用電腦作答,遂致電考評局提出申請,但職員以「沒有這個慣例」為理由,即時予以拒絕。他要求該局進一步解釋,並表示會作出投訴。

252. 其後,考評局回覆投訴人,表示可為他安排電腦,但要求他繳付高昂的費用。投訴人認為考評局處理他的申請不公平。

253. 那是首次有考生要求在上述考試使用電腦作答。由於考生向來都是以紙筆作答,事涉的考評局職員未經考慮便拒絕了投訴人的申請。

254. 考評局可接納投訴人的申請,但須改裝現有電腦,並提供後備電腦,以及安排技術員到試場。考評局要求投訴人繳付的費用,其實已豁免某些收費。

申訴專員的觀察

255. 申訴專員認為由於該語言學會的考生手冊已訂明考生可選擇使用電腦作答,考評局理應考慮到會收到這類申請而早作準備。這宗個案反映,考評局辦事因循守舊,欠缺靈活性。該局假如能預早部署,向所有考生提供以電腦作答的選擇,並由所有選擇以電腦作答的考生攤分費用,便能夠避免「先拒絕後接納」的尷尬情況,同時亦較易作出相應安排,令使用電腦的收費與考試費的比例較為合理。

256. 申訴專員認為,考評局沒有適切地處理投訴人的訴求,這宗投訴因此成立。

當局的回應

257. 考評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經準備了相關設施作為在筆試中選擇使用電腦的考生的另一選擇。考評局亦已聯絡委託該局代辦考試的相關機構,通知他們該局備有相關設備可供考生選擇使用電腦應試。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