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重鋪一條遠足徑
背景
182. 在二零零六年年初,民政事務總署 「民政總署」 轄下中西區民政事務處 「中西區民政處」 接獲報告,指碧珊徑若干路段的花崗石塊破爛,並有積水。碧珊徑位於薄扶林水塘輸水道之上,以花崗石塊鋪建,為一古蹟徑。同年三月,民政處建議進行重鋪路面工程,徵詢了市區小工程計劃中西區地區工作小組 「工程工作小組」 的意見,但沒有向當區區議員和碧珊徑的其他使用者進行諮詢。工程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展開,工程包括在原有的花崗石塊上鋪設混凝土板。
183. 在二零零七年年底,投訴人向中西區民政處以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古物古蹟辦事處 「古蹟辦」 投訴,工程導致山徑「多處路段變成難看的石屎路」,要求民政處拆去混凝土板,恢復舊有花崗石塊的原狀,「回復石徑天然優美的原貌」。工程完成後,投訴人發現,工程沒有改善積水問題,而且山徑其他路段也出現積水。
184. 投訴人提出以下幾項投訴: (a) 古蹟辦不反對進行工程,是沒有履行保護香港文物古蹟的職責; (b) 中西區民政處沒有為工程進行適當諮詢; (c) 中西區民政處在原有的花崗石塊鋪上混凝土板,既造成積水和安全問題,也破壞了該處的天然景致;及(d) 中西區民政處未有監管負責工程的承建商。
申訴專員的觀察
185. 關於 a)點,古蹟辦從民政處的工程一覽表及圖則得知,碧珊徑工程分為九個施工區,原有的花崗石塊大部分位於第三及第四個施工區。這些石塊會先被掘出,待山徑平整妥當後鋪回。因此,古蹟辦認為,從保護文物的角度考慮,建議的工程可以接受。古蹟辦認為,建議的工程不會對原有的花崗石塊或輸水道有不良影響,因此沒有就工程一覽表提出反對意見。碧珊徑的文物價值以及工程與碧珊徑是否協調等問題,涉及專業判斷,不屬申訴專員職權範圍內的行政事宜。 從行政角度來看,申訴專員認為,古蹟辦是經過適當研究,才作出上述決定。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投訴並不成立。
186. 至於 b)點,民政處在展開工程前,諮詢了工程工作小組並取得其批准,程序上與其他市區小工程計劃無異。工程工作小組的成員有七名當區區議員、多名地區人士包括三個分區委員會主席,以及一個晨運人士組織的主席。民政總署認為,工程工作小組具足夠代表性反映地區對工程的意見。
187. 雖然民政處沒有諮詢當區的區議員及市民,但曾徵詢工程工作小組的意見,並就保護文物事宜諮詢古蹟辦。工程工作小組是具代表性的地區組織,並恰巧有一名成員是一個晨運人士組織的主席。申訴專員認為,以這項工程的規模而言,有關的諮詢工作並非不足。不過,申訴專員留意到工程的設計曾在二零零七年五月修訂。民政處應就此再諮詢古蹟辦,確定經修訂的設計會否對文物造成影響。中西區民政處在諮詢上的不足,申訴專員認為部分成立。
188. 關於 c)點,中西區民政處着意於有需要保護優美的自然環境,因此工程採用了與原有石塊近似的花崗石塊,而非混凝土板。為了減少部分重新鋪築的路段與路堤之間的高低差距,路面以泥土回填,這也與該處環境融合調和。事實上,前述的晨運人士組織曾讚許工程,尤其是在加強保障公眾安全方面。
189. 至於工程有否影響該處的天然景色,這關乎審美問題,申訴專員不宜定斷。關於工程有否導致積水和安全問題,民政總署和投訴人各有不同表述。申訴專員公署人員曾在雨天過後實地視察,沒有發現重新鋪設的路段有積水或安全問題。申訴專員認為 c)點不成立。
190. 關於 d)點,民政總署工程組負責監督工程承建商。工程組人員進行實地視察時,發現承建商沒有妥善處置建築廢料,因此要求承建商採取補救行動,並發出書面警告。此外,該承建商表現欠佳,已在其評核報告內反映,署方批出新合約時會加以考慮。
191. 由此可見,民政總署已對表現欠佳的承建商採取適當行動。 申訴專員認為 d)點不成立。
192.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對民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193. 民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署方已提醒各區民政處,工程計劃的原有設計/範圍如有重大更改,在進行工程之前,須因應每個工程計劃的情況,考慮是否需要諮詢持份者 例如區內市民、區議員 ,以及向有關政府部門徵詢技術/專業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