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卸責任,沒有妥善處理某公共運輸交匯處違例停泊單車的問題
背景
519. 某私人大廈的業主委員會自二零零七年年底起,曾多次向運輸署及民政事務處 「民政處」 投訴,指該大廈地下的公共運輸交匯處 「交匯處」 有大量違例停泊的單車。投訴指稱有關部門都沒有採取行動,以致問題一直未有改善。
520. 交匯處由大廈的發展商興建,於一九九零年代中期落成時,業權即轉讓予政府。隨後,由運輸署簽署「移交證明書」,以「使用部門」的名義從政府產業署 「產業署」 接管。根據《政府產業管理及有關事務規例》 《產業規例》 第 344條,「使用部門」須負責管理及監察有關物業的運作及使用。
521. 民政處早於二零零七年二月透過「處理違例停泊單車工作小組」,與相關部門聯繫,商討如何處理事涉交匯處的違例停泊單車問題。然而,由於運輸署拒絕承擔責任,以致問題持續。終於,民政處採取權宜措施,聯合警務處、運輸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展開跨部門行動,清理交匯處內違例停泊的單車。
申訴專員的觀察
522. 申訴專員認為運輸署既然已簽署「移交證明書」,以「使用部門」身份接管交匯處,便須按照《產業規例》負責管理交匯處。「維修職責表」僅列出各部門在維修責任上的分工,運輸署絕不應藉詞推卸其管理責任。事實上,交匯處違例停泊單車的問題持續,主要是由於運輸署拒絕承擔管理/協調責任。運輸署對人手不足問題及本身的法律權限雖則有合理的顧慮,但理應設法解決該些問題,而非逃避。
523.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13 6
當局的回應
524. 運輸署接受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將採取以下措施: (a) 運輸署已從產業署方面釐清政府已接管的公共運輸交滙處的數目及名單。運輸署會繼續在有關的交匯處內就違例停泊單車的清理行動擔當更積極及主動的角色; (b) 一直以來,運輸署都與相關部門協調及參與清理違例停泊單車的行動。在二零零九年,運輸署已聯同其他已具有資源及法定權力的部門,在事涉的公共運輸交滙處,進行了六次清理違法停泊單車的行動。由二零一零年八月開始,運輸署亦牽頭與相關部門在其他交滙處實施清理違例停泊單車的行動; (c) 運輸署已諮詢有關政府部門及制訂工作指引,並已發放該指引予有關部門作為清理公共運輸交匯處違泊單車行動的依據; (d) 運輸署會繼續適時派員巡查有關交滙處,並對違法停泊單車的事宜作出適當的跟進工作; (e) 運輸署會繼續因應人手及資源分配與相關部門商討在交匯處進行清理單車行動的優次; (f) 運輸署在過去數月一直與律政司及警方就清理單車行動的原則、法理依據,以及各項相關程序 包括行動細節和檢控程序 進行詳細討論,並已達成共識。運輸署已獲法律授權以執行清理違泊單車的工作,並已在二零一零年八月開始與各相關部門開展在公共運輸交匯處清理違泊單車的行動; (g) 為方便市民停泊單車,運輸署一直在各適合地點設置單車泊位,供市民使用。在二零零八及二零零九年,運輸署已在各區增設 4,728個單車泊位,並會繼續在交匯處附近再物色適當的地點設置更多單車泊位。此外,運輸署已在事涉的公共運輸交匯處試驗在欄杆安裝透明塑膠板,在不影響駕駛者的視線下,防止市民將單車鎖在攔杆上。運輸署會檢討這項措施的成效。另一方面,運輸署在進行中的「香港新市鎮單車徑網絡及停泊設施交通運輸研究」,亦會探討提供不同類型13 7的單車泊位設施,以配合市民的需要; (h) 運輸署會繼續透過民政事務處協助聯繫有嚴重違泊單車的公共運輸交匯處上的物業管理公司或互助委員會,勸諭居民勿違泊單車;及(i) 運輸署正安排在有關的公共運輸交匯處提供適當標誌,勸阻違泊單車。 13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