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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569、2008/4570 成立

(屋宇署 及 (食物環境衞生署 :延誤處理一宗滲水投訴

部門未註明 2008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21 頁

背景

60.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聯合辦事處 「聯辦處」 接獲一宗滲水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駐聯辦處的職員隨即於同月三十一日到投訴人單位進行第一階段測試。

61. 由於投訴人表示,滲水每於下雨後才出現,而受影響範圍附近並無排水喉管,食環署經評估後認為滲漏應與樓宇破損有關。為加快調查進度,食環署決定略過第二階段測試,並於同年八月三十日將個案轉介屋宇署進行第三階段調查。然而,由於記錄顯示投訴人單位的天花濕度低於需跟進的 35度指標,加上檔案內沒有上層單位的間隔資料,屋宇署遂將檔案發還食環署作進一步跟進。

62.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食環署經再次實地視察及確定投訴人單位的天花濕度達最高的 100度後,即使未能聯絡上層單位住戶以安排第二階段測試,第二次以相同理由將個案轉介屋宇署進行第三階段的調查。同年十月十八日,屋宇署向食環署重申,在未完成第二階段測試前,不會展開第三階段測試。

63. 經再次量度天花的濕度、比較下雨前後濕度變化,以及比對上下兩層單位的平面圖後,食環署確定上層單位露台並無排水渠管,並維持先前認為滲漏與樓宇破損有關的意見。食環署遂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第三度將個案轉介屋宇署跟進。最後,屋宇署同意委派顧問公司於五月到上層單位,在露台進行地台蓄水測試。經覆核視察,證實滲漏與上層露台地台破損有關。而在二零零八年六月,當聯辦處調查另一宗滲水投訴時,發現上層單位的露台正進行全面維修。

64. 經審視顧問公司的調查報告後,屋宇署同意滲漏與上層單位外牆與露台的連接處出現破損有關,遂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中將案件交回食環署,以便向上層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然而,食環署認為屋宇署未有按程序將調查結果通知上層業主,故於同月二十五日將個案發還屋宇署跟進。

65. 因上層單位轉售,屋宇署未能確定新業主的資料以作聯絡。 由於滲漏源頭已證實,為加快執法和檢控程序,屋宇署遂按照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發出的新程序,再次將個案轉交食環署,以在毋須事先發出勸諭信的情況下,直接向事涉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但食環署堅持屋宇署必須先將調查結果通知上層業主,方會進一步跟進。 個案最終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發回屋宇署處理。

66. 二零零八年九月,投訴人的妻子致電食環署,表示雖然上層單位經維修後,滲漏已經停止,但質疑聯辦處為何一直未有將第三階段的調查結果通知上層業主及向其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該業主修補破損的屋宇結構。投訴人遂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屋宇署及食環署組成的聯辦處,延誤處理其滲漏的投訴。

67. 同年十月六日,屋宇署回覆食環署,表示不會發出勸諭信予上層業主,並要求食環署跟進。食環署遂派員到投訴人單位進一步視察,發現滲漏已經停止。聯辦處遂終結個案,並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書面將有關決定通知投訴人。

申訴專員的觀察

68. 雖然屋宇署大致上已按既定程序和指引跟進這宗投訴,但就食環署擬略過第二階段測試而要求直接進行第三階段測試的事宜上,屋宇署其實已知悉其理據,只是並不同意。然而,在兩次退回個案給食環署時,均未見屋宇署與食環署事先溝通。而屋宇署給食環署的書函,僅簡單表示在欠缺上層單位間隔的資料和尚未進行第二階段測試前,不會進行第三階段測試。其實,食環署後來亦只憑比對上下層單位的平面圖以引證上層單位露台並無排水管。就此,屋宇署的建築專業人員硬要按部就班而不視察圖則以查究,罔顧投訴人之困煩。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及食環署的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69. 屋宇署及食環署大致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屋宇署已落實口頭通知事涉單位業主的細節安排,包括如何處理單位已轉售但未能與新業主聯絡的個案; (b) 屋宇署及食環署在聯辦處的調查與執法工作上有明確的分配。聯辦處的滲水調查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132章 所賦予的法定權力而進行,而食環署是該條例有關條文的執法部門。屋宇署負責協助找出滲漏源頭,以便食環署執法。雖然屋宇署職員已獲授權簽發「妨擾事故通知」,但按現時安排,這方面的工作由食環署處理,而屋宇署則協助提供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和證據,以協助食環署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屋宇署會繼續致力加強內部溝通,以促進處理滲水投訴的效率。當局現正檢討政府在處理滲水問題的長遠角色及安排,並會在檢討中考慮申訴專員的建議;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