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拒絕 — 讓投訴人查看其女兒經重新評閱的考試答卷;以及 b) 披露某些科目的臨界分數
背景
243. 投訴人的女兒參加了二零零八年香港中學會考,並就三個科目所考獲的成績提出上訴。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考評局」 回覆說,經覆核積分及重新評閱答卷後,有關成績維持不變。投訴人隨即要求查看她的女兒經重新評閱的答卷。
244. 考評局向投訴人評述了她的女兒在該三科考試的表現,並讓她查看她的女兒的未經評閱的答卷,但沒有提供經重新評閱的答卷。
245. 其後,投訴人去信考評局,再次要求查看經重新評閱的答卷,以及提供該三科的臨界分數。但考評局拒絕其要求。
申訴專員的觀察
246. 考評局承認,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第 486章 (「《私隱條例》」 ,在接到符合規定的查閱資料要求時,該局必須提供經評閱的答卷。申訴專員認為經重新評閱的答卷包含閱卷員評分,故須視作載有投訴人的女兒的個人資料。因此,考評局在接到根據《私隱條例》提出的要求時,必須向投訴人的女兒提供經重新評閱的答卷複本。
247. 嚴格來說,投訴人的女兒並沒有正式提出此類查閱資料要求,因此,考評局拒絕應投訴人要求提供經重新評閱的答卷,並無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然而,投訴人的要求,實質上已構成代表她的女兒索取其個人資料的要求。再者,投訴人多番提出要求,清楚顯示她們決意取得有關資料。考評局理應答允其要求,或最低限度亦應提示投訴人,可以《私隱條例》訂明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正式提出申請,但考評局在兩方面都沒有做到。申訴專員認為考評局的態度既被動又不願提供協助。因此,投訴考評局無理拒絕讓投訴人查看其女兒經重新評閱的考試答卷成立。
248. 鑑於臨界分數的性質複雜多變,申訴專員認同考評局的意見,即公布臨界分數只會造成混亂,引起不必要的爭拗。因此,投訴考評局無理拒絕披露某些科目的臨界分數不成立。
249. 總括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250. 考評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自二零零九年的考試開始,考評局於接到查閱個人資料申請時,會在覆核積分及重新評閱答卷的程序完成後,為考生提供經評閱的答卷。為了促進考生對查閱個人資料申請的了解,考評局已更新其網頁內有關查閱個人資料申請的資訊。 如考生透過任何溝通渠道,正式或非正式地查詢有關查閱答卷的事宜,考評局均會指示他們查閱合適的資訊;及(b)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已解釋香港中學會考和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均屬於《私隱條例》第 55條下「學術資格」的定義之內;而覆核積分和重新評閱的程序亦符合法律意義下的上訴要求及「有關程序」的定義。上述資料已轉達申訴專員,並獲得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