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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998 部分成立

沒有就違例構築物、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及違例泊車採取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80 頁

背景

321. 自二零零五年起,投訴人多次向地政總署轄當區地政處(「地政處」)投訴某村住戶(「住戶甲」)列事項,並指責地政處一直未有妥善處理有關投訴: (a) 在投訴人屋前僭建台階及平台,影響附近的排水系統,以致雨時經常水浸; (b) 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搭建玻璃屋及圍牆;以及(c) 於上述平台非法泊車。 僭建台階及平台引致水浸

322.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投訴人向地政處投訴上述事項,地政處表示會進。稍後,該處就水浸問題諮詢渠務署。二零零六年一月,渠務署覆稱,事涉地點的明渠被鐵板覆蓋,造成水浸。四月,地政處、渠務署及當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派員和投訴人實地視察,確定水浸是明渠被鐵板覆蓋及垃圾阻塞所致。民政處遂決定進行渠務改善工程。翌月,民政處通知地政處,工程將列入二零零七至二零零八年度之鄉村改善計劃內。同月,地政處將工程詳情告知投訴人,並指事涉台階乃作通道之用,沒有對任何人構成即時危險,故暫時毋須清拆。六月,投訴人向地政處投訴水浸問題。地政總署表示會考慮移走事涉明渠上的鐵板以利排水。

323. 二零零六年八月,地政處派員實地視察,沒有發現水浸情況。九月,地政處就事涉斜坡的穩定性諮詢土木工程拓展署。該署覆稱,事涉台階對斜坡沒有造成明顯不影響。同月,地政處通知食物環境衞生署清理事涉明渠的垃圾以免淤塞。十月,該署清理完畢。同月,地政處請民政處提供渠務改善工程的時間表。民政處覆稱,工程將於二零零七年初進行。十一月,地政處及民政處代表與投訴人會面,商討如何解決水浸問題。地政處並向投訴人解釋,事涉台階可作通道之用,故不會將之拆除。

324. 二零零七年五月至六月期間,民政處分別完成事涉地點的渠務及路面改善工程。七月,投訴人再向地政處投訴水浸事宜。八月,地政處實地視察,並向投訴人解釋,該處不會將事涉平台回復原貌,以免影響事涉斜坡的穩定性。九月,投訴人再就水浸事宜投訴,並指渠務改善工程效用成疑。地政處把投訴轉介民政處以覆核工程成效。 其後,民政處表示會以排水柵欄代替明渠上的鐵板,並計劃於二零零八年至二零零九年度建造新渠道,以舒緩水浸問題。

325. 二零零八年四月,投訴人再向地政處投訴住所出現水浸。五月,地政處覆稱民政處將再次進行渠務改善工程。同年年底,民政處展開渠務改善工程,並重鋪村內路面,以及在部分路面加設排水設施,以疏導雨水。由於投訴人反對,民政處遂將其屋前路段在原訂的工程範圍內剔除。二零零九年六月,工程完成。然而,因投訴人稱其住所仍受水浸困擾,地政處請民政處繼續進。九月,民政處與投訴人實地視察,商討解決水浸的方法。二零一零年三月,民政處告知地政處,投訴人已改變主意,要求在其住所附近進行渠務改善工程。民政處現正進。 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搭建玻璃屋及圍牆

326. 二零零六年五月,投訴人向傳媒投訴,指住戶甲佔用其屋前的政府土地搭建玻璃屋及圍牆,阻塞村內的緊急通道。地政處獲悉後,於同月及十月兩度向住戶甲發警告信,要求盡快糾正有關僭建物。

327. 二零零七年三月,地政處實地視察,發現僭建物仍然存在。 同月及翌月,該處再發警告信,指令於四月十三日前清拆僭建物。後來,住戶甲要求延期。地政處考慮其理由後予以批准。五月,地政處實地視察,確定清拆在進行。六月,住戶甲再次申請延期。七月,地政處再發警告信給住戶甲,要求他於八月八日前清拆僭建物。九月,個案交由地政總署新界行動組(「行動組」)進。十二月,行動組向住戶甲發警告信,指令清拆期限為十二月三十一日。

328. 二零零八年一月,行動組派員視察,確定事涉玻璃屋已被清拆。四月,投訴人報稱事涉圍牆仍未拆除。之後,行動組聯絡違規人士盡快清拆圍牆。五月,該組會見違規人士,要求清拆。十一月,行動組在事涉圍牆張貼告示。至十二月,事涉圍牆已被清拆。其後,行動組將事涉政府土地圍封,並豎立告示牌,以警告公眾人士不可非法佔用政府土地。 於事涉平台非法泊車

329. 地政處收到投訴人的投訴後,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在事涉平台豎立六條鐵柱,防止非法泊車。八月,投訴人報稱住戶甲移去其兩條鐵柱及非法泊車。九月,地政處將個案通知警方。十二月,投訴人及其他村民再向地政處投訴住戶甲非法泊車。地政處覆稱,個案已轉交警方進。

申訴專員的觀察

330. 關於投訴點 a),地政處一直與民政處協調,由後者進行渠務及路面改善工程,以舒緩水浸情況。雖然政府部門與投訴人對水浸的成因看法有異,然而,地政處在用其辦法解決水浸問題的同時,卻忽略了這投訴的另一重點,就是有人在政府土地上非法進行工程,導致連串糾紛。地政處指稱該處人員於二零零五年十月的巡查發現僭建物包括台階及平台。當時在現場沒有目擊任何人進行該違規工程,亦未能查證到涉案人士,所以無從採取檢控行動。但申訴專員認為,地政處根本沒有就問題作深入調查,例如向目擊者查詢事涉台階及平台的建造過程,找出涉嫌違規人士以採取管制行動。這只會縱容該些人士目無法紀,恣意在政府土地上大興土木。申訴專員指,地政處在進這點投訴時,只圖治標而未有盡力打擊違規行為,有損執法部門威信。

331.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地政處首次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就投訴點 b),地政處及行動組曾六度發出警告信,並會見違規人士。然而,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上述的僭建物方被完全清拆,申訴專員認為,地政處及行動組的行動欠缺效率及果斷。

332. 就投訴點 c)地政處已在二零零六年六月於事涉平台豎立鐵柱,並在同年九月通知警方執法。申訴專員認為,該處實已適切進該點投訴。

333.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的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334.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措施: (a) 已發出工作指引予負責土地管制工作的員工,他們在調查僭建個案時,須徹查個案、識別違規人士及尋找證人證據,以便對已識別的違規人士採取檢控行動;以及(b) 地政處已和相關工程部門及民政處協調及密切留意改進鄉村設施的工程開展和進度,期待水浸問題能早日徹底解決。 在收到民政處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就有關工程需要的臨時政府土地撥地申請後,地政處於三月三十日就有關工程張貼告示諮詢村民意見。其後民政處修訂施工範圍,於四月十三日向地政處重新申請臨時政府土地撥地。地政處於五月九日就有關工程修訂再次張貼告示諮詢村民意見時收到一個對該工程修訂的反對,民政處現正處理有關反對。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