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一宗關於某政府大樓範圍內有露宿者的投訴
背景
131. 二零零八年七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運輸署、民政事務總署 「民政總署」) 及政府產業署 「產業署」) 沒有妥善處理有關露宿者長期佔用荃灣大河道荃灣運輸大樓 「運輸大樓」 平台及閣樓的問題,以致行人和附近居民長期飽受各種環境滋擾。
申訴專員的觀察
132. 申訴專員認為,產業署跟進運輸大樓露宿者聚居的問題確實進度緩慢,所採取的行動亦未能有效解決問題。
133. 運輸大樓主要用途屬運輸範疇。運輸署作為負責交通運輸的專責部門,以及大樓的主要使用者,表面看來,乃擔任大樓管理人的適當人選。雖然如此,相關的決策科和部門於一九八四年就運輸署應否負責管理大樓的討論一直未能達成共識。運輸署曾於一九八六年安排停車場管理公司巡查整棟運輸大樓,但有關安排亦只是與維修事宜有關,不足以證明運輸署已承擔起大樓的整體管理責任。事實上,大樓的管理責任一直不明確。
134. 產業署於一九九零年接管大樓餐廳及小賣亭的租賃工作,又於一九九四年接受了運輸大樓所在地的撥地。即使產業署認為這類專用大樓的管理應由使用部門負責,但運輸署已表示不認同其意見,申訴專員認為,產業署在接受撥地後實有責任與運輸署釐清這一點,而不是長期任由運輸大樓在管理責任模糊不清的情況下運作。
135. 再者,產業署作為制定和執行《政府產業管理及有關事務規例》的專責部門,在與運輸署磋商不果後,理應把議題提升至決策局層面討論;而不是在運輸署明確表示不認同產業署意見的情況下,多就民政總署及運輸署的投訴部分並不成立,申訴專員亦沒有提出相關的建議。因此,這個案中有關民政總署及運輸署的投訴部分,並不顯示在本回應內。 年來單方面要求運輸署須負起該大樓的整體管理責任。
136. 投訴人所不滿的,是露宿者聚居於該大樓所引發的環境滋擾問題。申訴專員指出由於大樓長期以來的整體管理責任不清晰,因此該問題未能有效處理。在此情況下,有關部門即使採取行動跟進問題,亦難以徹底。
137. 既然產業署的一貫做法是把類似的政府物業交由其主要使用部門管理,便應在接受地政總署撥地後盡早辦妥手續,將大樓的管理責任移交運輸署。可惜的是,產業署一直未有成功把責任移交,亦無就此問題尋求對策。至近年來市民及區議會大表不滿,問題實已更形迫切,但產業署仍只繼續與運輸署爭拗,未有採取更實際的行動解決問題。
138. 由於大樓的管理責任一直未有正式轉移,產業署便須繼續負責,包括承擔管理失誤的責任。
139. 運輸署雖然不認同本身須負責管理整棟運輸大樓,但亦已多次肩負起統籌清理該大樓的工作,並與建築署研究方案以阻止露宿者佔用花槽。申訴專員認為,該署至少沒有置露宿者所引發的問題不顧。
140. 申訴專員認為,民政總署亦已適切跟進有關露宿者的投訴。
141. 申訴專員認為問題遲遲未獲妥善解決,是由於產業署未有解決運輸大樓管理責任的問題。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產業署的投訴成立,而對運輸署和民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142. 產業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將採取以下措施: (a) 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協調下,運輸署、食物環境衞生署及產業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同意組成統籌委員會,共同處理運輸大樓的管理事宜,直至運輸大樓所在的地段移交私人發展商作物業發展用途為止。 在統籌委員會的協調下,有關部門分別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及八月二十日進行聯合清理行動,清洗平台和閣樓以及清理露宿者在該處放置的物品。在八月的聯合清理行動後,統籌委員會隨即安排保安員二十四小時當值,以防止再有露宿者於該處逗留;及(b) 產業署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發出政府產業管理署通告第 2/ 010號 部門專用樓宇的管理,釐清部門專用大樓的管理責任,清楚界定部門專用大樓的倡議部門、使用部門和承建部門的角色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