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把相同的身份證號碼編配給兩個人
背景
167. 投訴人指稱,入境事務處 「入境處」 錯誤地把相同的身份證號碼配給他和另一個人。
168. 投訴人於一九八七年出生,入境處在他的出證明書上上以「 」為字頭的登記號碼。
169. 數年後,投訴人的親為他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根據法例規定,投訴人須同時申領 11歲以下的小童身份證。按入境處的做法,投訴人的身份證號碼應與其出生證明書的登記號相同。可是,有關職員卻把他的身份證號碼字頭「 」誤植為「 」。
170. 投訴人於年滿 11歲時換領兒童身份證,當時入境處職員亦有仔細核對其出生證明書,而繼續出錯。其後,投訴人換領成人身份證時只須出示兒童身份證,而無須再出示出生證明書以供覆核,故此其身份證號碼與出生證明書登記號「不符」的問題也未被發現。
171. 二零零八年,投訴人向中國旅行社 「中旅社」 申請回鄉卡。然而,由於其身份證號碼與某小童的出生證明書登記號相同,此申請遭拒絕。投訴人向入境處提出質疑,該處於翻查記錄後發現錯誤。該處確實是配以「 」為字頭的相同出生證明書登記號 即將來的身份證號碼 給上述小童。
申訴專員的觀察
172. 上述錯誤是由於入境處職員粗心大意所致。事實上,該處的出生證明書號在一九八九年才開始使用「 」字頭。此,當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年滿 11歲換領兒童身份證時,入境處職員理應察覺這錯誤。
173. 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174. 入境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跟進措施: (a) 借鑑上述個案,入境處已再三訓示人事登記處各職員必須提高警覺性,小心處理登記身份證的工作,並發佈內部訓令,提醒職員在辦理身份證登記申請時,必須注意有關工作步驟,及小心核實所輸入的個人資料,特別是在處理次登記身份證的申請而申請人是持有香港出生證明書時,務須確保所輸入資料的準確性。此外,入境處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將相關的程序電腦化,職員在處理年滿 11歲兒童次登記身份證的申請時,會先以其香港出生證明書的號由電腦系統讀取有關出生證明書所登記的資料,經職員確認電腦系統所顯示的個人資料與申請人相符後,系統便會自動將該出生證明書號配為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碼。上述程序已制訂為內部指引通告各職員。有關程序會進一步避免輸入資料時的人為失誤,及確保所輸入資料的準確性; (b) 入境處利用資訊科技寫特別電腦程式,從現存超九百多萬已配的身份證號碼電腦記錄中,進行廣泛和詳細的檢視。查核結果顯示,共有十一宗身份證號碼與出生證明書號不符的個案。 入境處會採取特別措施,確保這些個案的有關人士不會被配已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c) 入境處會按政府有關的規定和程序,來處理投訴人以書面提出的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