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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37、2008/3238 未載明

(民眾安全服務處 及 (入境事務處 :針對一名擬經出入境管制站入境的旅客,採取不恰當的檢查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24 頁

背景

70. 甲先生的妻子是內地公民。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甲先生偕同甲太太及他們的孩子從內地前來,抵達羅湖管制站。在羅湖管制站的上層行人天橋上,一名民眾安全服務隊 「民安隊」 人員以目測作出評估,懷疑甲太太懷孕,他於是要求甲太太出示旅行證件,以確定她是否曾經接受檢查,並獲簽發特別入境蓋章。甲先生和甲太太不理會他的要求,繼續前往入境大堂。

71. 甲氏一家辦理入境手續完畢,入境主任乙先生要求甲太太驗孕,甲先生要求解釋,但乙先生則威脅不准甲太太入境。最後,甲太太接受驗孕,而結果為陰性。

72. 甲先生向申訴專員投訴下述各點: (a) 有關的民安隊人員要求甲太太出示旅行證件檢查,屬於越權行為; (b) 入境事務處 「入境處」 的乙先生要求甲太太在一個醫療房間驗孕,屬濫用權力;及(c) 在該醫療房間內,甲太太遭不當地以監察攝錄機監視。

申訴專員的觀察

73. 二零零九年八月,申訴專員認為 a)至 c)點均不成立。

74. 關於 a)點,申訴專員認為入境處與民安隊應該已預料到市民會質疑民安隊人員檢查旅行證件的權力,並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以避免出現這類質疑。不過,嚴格來說,本個案中該名民安隊人員並無 規定 甲太太須出示旅行證件,以作檢查,甲太太可以不答允其要求。

75. 關於 b)點,申訴專員已翻看入境大堂的閉路電視錄像,發現甲太太曾離開閉路電視鏡頭覆蓋範圍約兩分鐘。在甲太太不在閉路電視覆蓋範圍的大概兩分鐘時間內,並無證據顯示其間究竟發生何事。不過,申訴專員獲衞生署通知,該署人員當日並無處理甲太太的個案。因此,甲太太當日明顯沒有接受驗孕。

76. 至於 c)點,事實為該等醫療房間並無設置任何監察攝錄機。 無論如何,甲太太並無在醫療房間內接受驗孕。

77. 甲先生遂要求申訴專員覆檢其個案。二零一零年八月,申訴專員認為 a)點雖然不成立,但另有失當之處,而 b)及 c)點則不成立。

78. 關於 a)點,申訴專員認為該名民安隊人員並無「規定」甲太太須出示旅行證件,以作檢查。因此,民安隊人員並無越權。不過,申訴專員認為「規定」和「要求」之間的差別細微,對於非本地孕婦和前線人員而言,要了解當中的分別實不容易。以下的主要事項,反映入境處和民安隊在實施由民安隊人員檢查非本地孕婦的旅行證件的安排上,存在不足之處: (a) 當局並沒有事先通知非本地孕婦有關該項預先檢查的安排; (b) 非本地孕婦並沒有獲告知,她們有權拒絕向民安隊人員出示旅行證件;及(c) 入境處沒有向民安隊清楚解釋,民安隊人員無權規定非本地孕婦須出示旅行證件。

79. 關於投訴 b)及 c)點,申訴專員認為很明顯甲太太並無在一個設有監察攝錄機的醫療房間內接受身體檢查或驗孕。

當局的回應

80. 入境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作為執法機構,入境處時刻注意合法性問題。當尋求其他機構協助時,入境處將會一如既往,繼續為有關機構提供清晰及充分的任務介紹及指引,務求精益求精; (b) 入境處將會與衞生署聯絡,考慮為健康監察助理草擬向非本地孕婦提問查詢的標準稿本;及(c) 入境處將會考慮在羅湖行人天橋的顯眼位置張貼海報,以宣傳健康監察助理為非本地孕婦進行預先檢查的安排。在展示海報之前,該處就會海報上的訊息諮詢律政司的意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