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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684 成立

(運輸署 :沒有周全地規劃某行人天橋,亦沒有回應投訴人的要求,保留行人輔助過路線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67 頁

背景

232. 投訴人為某幢商業大廈 「甲大廈」 的業主及鄰近一幢工業大廈 「乙大廈」 的業主立案法團。他們得悉擬建丙大廈的發展商將會同時興建一條行人天橋,跨越丁街道,但不會在甲、乙兩幢大廈附近設上落點,於二零零七年向民政事務總署 「民政總署」 轄下該區民政事務處 「民政處」 投訴,但一直沒有收到回覆。

233. 投訴人不滿規劃署 及運輸署的規劃欠周全,後者更沒有回應其要求,保留丁街道的行人輔助過路線。他們亦指民政處未有就興建天橋的計劃進行適當公眾諮詢,也沒有回覆其投訴。

234. 城市規劃委員會 「城規會」 於多年前批出興建丙大廈及事涉天橋的規劃許可。其後訂明的地契規定,天橋的設計方案 包括上落點及如何連接鄰近行人路及大廈等 須得到地政總署署長的同意。 地政總署其後諮詢各有關部門,包括運輸署及民政處。運輸署對天橋的建議路線並無異議,而民政處亦沒有收到地區人士的反對意見。

235. 民政總署解釋,由於丙大廈屬私人發展項目,而其他有關部門亦沒有要求進行公眾諮詢,因此民政處只徵詢了數名區議員及地區人士對於興建天橋的意見。民政處接到投訴人的信件後,已即時轉介運輸署,由該署直接回覆投訴人,但民政處沒有通知投訴人有關轉介的安排。

236. 規劃署在城規會批出規劃許可之前,已就丙大廈及行人天橋的發展計劃諮詢其他有關部門,而運輸署及民政處均沒有提出反對。 就規劃署的投訴部分並不成立,申訴專員亦沒有提出相關的建議。因此,這個案中有關規劃署的投訴部分,並不顯示在本回應內。

237. 運輸署同意由發展商自資興建天橋,以應付日後往來丙大廈的額外人流。運輸署贊成設立更多上落點,但須視乎空間是否足夠。 該署後來亦有建議,發展商設計天橋時預留位置及確保有足夠荷載能力,以便將來接駁至甲、乙兩幢大廈。運輸署澄清,並無計劃取消丁街道的行人輔助過路線。該署曾就有關投訴致電投訴人,但由於誤會而沒有回覆他們的投訴信。

申訴專員的觀察

238. 雖然當年沒有法例規定必須進行公眾諮詢,但申訴專員認為民政處實應考慮擬興建的天橋如何能為區內帶來最大方便。因此,該處理應透過公眾諮詢,讓市民參與研究該項計劃。

239. 此外,民政處亦應告知投訴人已把其投訴信轉介運輸署跟進,讓他們知悉應與運輸署聯絡。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民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240. 申訴專員知悉規劃署在處理天橋的規劃申請時已諮詢其他有關部門。因此,對規劃署的投訴不成立。

241. 申訴專員認為,運輸署一直只着眼於如何解決丙大廈帶來的額外人流,而沒有認真研究如何充分利用天橋以改善區內的行人流量,亦沒有就應否增加上落點或接駁至鄰近的大廈詳細考慮及提出建議。另外,運輸署沒有細閱投訴人的信件和作出回覆。因此,對運輸署的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242. 民政總署和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民政總署已提醒各區民政處因應個別事項考慮是否適宜進行較廣泛諮詢; (b) 民政總署已提醒員工把投訴個案轉介其他部門後,應去信知會投訴人; (c) 運輸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為工程師和運輸主任職系員工舉辦了一個經驗分享會,以與這宗申訴專員個案類似的個案進行分析,藉以提醒他們須小心從不同角度考慮所有工程建議,以惠及更多市民; (d) 運輸署亦已在上述 c)項提及的經驗分享會上提醒員工必須小心處理投訴和適時回覆。另外,更會每三個月向運輸署員工傳閱「部門訓令 .1.6 – 處理投訴程序和指引」,以進一步提醒員工處理投訴的正確程序;及(e) 運輸署已對有關工程師作出輔導,指出其不足之處並要求作出改善。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