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給予有關人士公平的申辯機會
背景
455. 投訴人的僱主涉嫌不當地把客戶的個人資料轉交給第三者,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 486章 (「《私隱條例》」)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私隱專員公署」 就這宗個案展開調查時,投訴人曾代表僱主回應該署的初步問題。
456.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指私隱專員公署未有給予他公平的機會作辯解或澄清,便在直接送交其僱主的「調查結果」內指他誤導私隱專員。
457. 私隱專員公署的調查發現,投訴人的僱主向第三者披露的客戶個人資料,實際上比投訴人所稱的更多。僱主方面解釋,資料有差異,主要是由於公司內部溝通問題所致,並非有意誤導私隱專員公署。然而,私隱專員公署在「調查結果」內表示會就投訴人所作的誤導陳述,向他發出警告。
458. 在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後,私隱專員公署同意投訴人確實無意誤導私隱專員,於是從「調查結果」中刪去關於警告的部分。
459.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投訴人向該署提供了不準確或失實的資料,故「調查結果」內關於私隱專員被誤導的陳述,是列舉事實而不是批評。因此,不存在應否給予投訴人申辯機會的問題。
460. 再者,私隱專員公署並沒有法律責任給予甲先生申辯的機會,因為《私隱條例》只要求該署在擬發表報告時才給予有關人士申辯機會。就投訴人的個案而言,該署只是把「調查結果」送交其僱主,並沒有發表任何報告。
申訴專員的觀察
461. 這件事件的關鍵,是「調查結果」中是否載有任何批評投訴12 4人或對他有不利影響的評論,而致私隱專員公署須給予他公平的申辯機會。私隱專員公署有權評論答辯人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或準確,申訴專員對此並無異議。然而,私隱專員公署在「調查結果」中作出的評論,顯然是指摘投訴人,而非單純的陳述。
462. 私隱專員公署作為公營機構,必須隨時隨地都以公平公開的態度對待巿民,而不應只在某些情況下才這樣做。雖則嚴格來說,該署並沒有法律責任給予投訴人申辯的機會,但是,沒有讓投訴人就針對他本人的評論作解釋或澄清,便把「調查結果」送交其僱主,對投訴人來說是不公平。此外,私隱專員公署先假定投訴人的僱主已給予他解釋或澄清的機會,反映出該署沒有為受其行動或決定所影響的人士設想。
463.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464. 私隱專員公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私隱專員公署已邀請投訴人回應私隱專員在「調查結果」中對他的評論,但投訴人沒有作出回應;及(b) 私隱專員公署已向其所有處理投訴或進行視察的職員發出指引,如有足夠理由在一份調查或視察結果中載有對某人士的批評或不利評論,必須給予該名人士公平的申辯機會。 1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