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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771 成立

a) 沒有通知投訴人某項道路工程計劃已取消以及 拒絕在收回投訴人的政府土地牌照後向他們發放特惠金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79 頁

背景

315. 二零零四年,地政總署通知投訴人,他們的耕地將會被政府收回,以便進行道路工程,而有關的政府土地牌照將於同年撤銷,他們因此必須停止在該處耕種。漁農自然護理署會評估事涉土地的農作物,再由地政總署計算投訴人可得的農作物特惠金(「特惠金」)。

316. 投訴人遂停止在事涉土地上耕種,而農作物其後因此枯死。 但是,地政總署一直沒有清理土地,亦沒有發放特惠金給他們。及至二零零八年,投訴人才獲悉道路工程計劃已於二零零五年擱置,他們將不會獲發特惠金。投訴人不滿地政總署沒有及早通知他們有關工程計劃已擱置,以及不會賠償他們的損失。

申訴專員的觀察

317. 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理應盡早通知投訴人事涉道路工程已被擱置,而不應延誤近三年才通知他們不會獲發特惠金。

318. 此外,投訴人獲通知事涉土地的牌照將會被撤銷後,便停止在該處耕種,其農作物被迫荒廢,他們因此而蒙受損失。地政總署拒絕向投訴人發放特惠金的理據,是該署未有清理土地。然而,投訴人指出,農作物枯死是因他們遵照該署命令停止耕種所致,而該署亦無法否定這個說法。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理應按二零零四年的評估結果補償投訴人。

319.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320. 地政總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在稍後就該署於該區其他發展計劃清理事涉土地時,會向投訴人發放不少於根據二零零四年所評估應獲發的特惠金。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