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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9 成立

無理拒絕向租戶賠償因鹹水管爆裂而造成的財物損失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76 頁

背景

264. 投訴人是公屋租戶。由於單位內的公共鹹水管突然爆裂,造成水浸及財物損毀,他遂向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的執行部門房屋署 「房署」 索償,但被拒絕。

265. 房委會的保險公司所聘用的公證行認為無須賠償,理由如下: (a) 公屋租約訂明,如因食水或渠水溢流而引致承租人蒙受財產損失,業主 即房委會 無須負責;及(b) 事涉鹹水管相信是因自然損耗而爆裂,純屬意外,不涉及疏忽。房署事前並沒有接過需要維修該水管的要求,而類似事件過去從未發生。

266. 故此,房署拒絕投訴人的索償要求。

267. 房署辯稱,事涉喉管符合國際標準,該署亦有定期檢查各樓宇及租戶單位外的公共設施,而投訴人所住樓宇的公共鹹水供應系統較早前證實運作正常。房署亦曾呼籲各租戶定期自行檢查單位內的固定裝置及設備,假如該些裝置及設備需要修理,租戶有責任通知房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268. 申訴專員認為,房署及公證行不應引述租約條款作為無須賠償的理據,因為事件起因是水管爆裂,而非「溢流」。

269. 房署聲稱,喉管符合國際標準,一般可使用達 50年,而事涉鹹水管只使用了 14年。可是,申訴專員認為這並不排除喉管有其他問題的可能性。再者,事涉鹹水管只使用了比一般可使用為短的時間,因此公證行所謂喉管是因「自然損耗」而爆裂的說法亦值得質疑。

270. 房署雖有定期檢查各租戶單位外的公共設施,證實鹹水供應系統大致運作正常,但這並不表示該署有妥善保養在投訴人單位內的鹹水管。況且,該署一直以固定的纖維板遮蓋事涉喉管,故投訴人根本上不可能定期檢查喉管,或通知該署喉管需要修理。

271.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房署沒有全面評估本身的責任,便決定拒絕投訴人的索償要求。因此,這宗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272. 房委會轄下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 在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的會議上,已就公屋單位污水倒溢和水管爆裂事故的責任及賠償問題,進行詳細討論。房委會已就其工作範疇購買公眾責任保險,以承擔因公眾意外受傷或財物損毀而須負上的法律責任。小組委員會委員關注房委會轄下現約有 160個公共租住屋邨,逾 70萬個單位,倘引致事故的責任不在房委會,而房委會仍向受影響租戶作出賠償,將會帶來廣泛及嚴重的影響。由於不能為「理據充分個案」定下一個可為廣泛接受的定義,所有蒙受損失/損害而不獲公眾責任保險或承辦商賠償的租戶將會要求其他形式經濟援助,因而帶來多方面的問題,包括濫用資源。小組委員會因此通過在現階段會繼續提供各項實質服務,但不適宜向受影響租戶提供減免租金以外其他形式的經濟援助。

273. 作為房委會的政策執行機構,房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曾依據上述決定,覆檢投訴人的個案。雖然房署理解投訴人蒙受喉管爆裂而致的損害,實屬不幸。然而,在該個案中,喉管爆裂並非由房委會在執行責任時疏忽所致。作為政府部門,房署須確保公帑得以審慎使用,因此,房署認同向投訴人提供補償並不適當。

274. 現時,公屋單位或其某部分倘非因租戶的疏忽或過失而致不宜住用,房署會因應單位的損毀程度,按比例減免租金。投訴人的單位未因該次爆喉事故而致不宜住用,投訴人一家亦未曾須遷往另一單位暫住,致使房署未能就該次意外,向他提供減免租金的安排。然而,作為具社會責任的業主,無論引致事故的責任誰屬,房委會會採取積極態度,提供各項實質服務,以協助受影響的租戶。在接報這宗爆喉事故發生後,房署前線工作人員已即時安排將有關的供水分掣關上,並派遣工人協助住戶清理積水,以盡量減低對住戶的影 。

275. 房署亦已在小組委員會的上述會議舉行後,將有關的政策決定通知投訴人家庭,他們亦表示明白。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