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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889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一宗向投訴人索償的勞資糾紛個案

政府覆文 · 年報2009 · 第 48 頁

背景

188.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投訴人的家庭傭工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提出申索,向投訴人追討年假薪酬。

189.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勞資關係科向投訴人發出調解會議約見通知書,邀請她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席調解會議。通知書上說明「申索人最近到本處提出申索,向你追討年假薪酬」,但有提及申索數額。該日稍後時間,該名家庭傭工通知勞資關係科,表示想撤回向投訴人提出的申索。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勞資關係科向投訴人發出撤銷信,通知她有關家庭傭工已撤回申索,調解會議亦予取消。

190.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投訴人按照調解會議約見通知書來到勞資關係科的辦事處,其後獲負責人員告知,有關家庭傭工已撤回申索,個案已告完結。

191.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勞工處未能: (a) 在安排調解會議前,先行核實申索內容,並向投訴人提供有關其家庭傭工的申索資料;及(b) 在投訴人出席調解會議前,通知她其家庭傭工已撤回對她的申索。

申訴專員的觀察

192. 關於 a)項投訴,申訴專員知悉,勞資關係科的調解服務旨在透簡單和不拘形式的方法,協助及勞資糾紛的僱傭雙方解決分歧,而是否參與調解會議,則屬自願。申索人向勞資關係科提出申索時,必須填寫一份申索表,列明申索項目和數額。在這階段,雙方無須交換文件。 如申索的表面資料成立,勞資關係科便會安排調解會議。不,由於勞資關係科的身分為中立調解人,此不會「核實」申索內容。事實上,勞資關係科在這階段,並未收到答辯人的回應,根本亦無法核實申索資料。勞資關係科會向勞資糾紛各當事人送達調解會議約見通知書,邀請他們出席會議。根據當時的既定程序,發給投訴人的調解會議約見通知書上並無列明申索數額,以免: (a) 可能誤會有關數額已獲勞工處核實; (b) 可能誤以為勞工處已經接納申索內容正確無誤;及(c) 由於申索人在調解會議召開前或進行期間仍可能會修訂申索內容,或會引致混淆不清。

193. 申訴專員認為,勞資關係科已經依據上述既定程序,處理投訴人家庭傭工的個案,並為雙方安排調解會議。

194. 有見及此,申訴專員接納勞資關係科有理由在安排調解會議前不予核實家庭傭工的申索內容,以及有向投訴人提供申索數額的資料。

195. 關於 b)項投訴,申訴專員知悉,勞資關係科已按其既定程序,以郵遞方式通知投訴人,該項申索已予撤回及取消調解會議。撤銷信寄出的地址與調解會議約見通知書上的地址相同,郵政局亦有退回信件。

196. 為免發生同類事故,勞資關係科已指示員工在辦理每宗個案時,須向申索人取得答辯人的電話號碼,而在寄出撤銷信後,則須致電答辯人,通知他 她有關申索已予撤回及取消調解會議。

197. 鑑於取消調解會議的通知書的寄出日期與會議召開日期相隔一周,申訴專員認為,勞資關係科以郵遞方式發出撤銷信給投訴人,並無不當,只可惜投訴人有收到該信件。

198.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然而,申訴專員提出建議,讓勞工處跟進。

當局的回應

199. 勞工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於諮詢律政司後,修訂申索表,加入一段重要通知/免責聲明,說明勞工處有表示或確認申索的資料或內容準確可靠。為方便進行調解,並經申索人同意,勞工處會把申索表第二部分 載列申索項目及數額 的副本,連同調解會議約見通知書送交答辯人。經修訂的申索表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起使用。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