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要求投訴人繳付 13年前她的新生嬰兒的住院費
背景
115. 投訴人投訴醫院管理局 「醫管局」 無理指稱她欠繳女兒十三年前的住院費用;有關職員聲稱去未能成功與她絡,以致無法通知她繳費。投訴人無奈繳交「欠款」,但對事隔多年才追討的「欠款」存疑。
申訴專員的觀察
116. 申訴專員公署在查閱投訴人女兒出生的病歷紀錄後,證實在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九月六日期間,兒科醫生確曾為其女兒診治。就此,醫管局按政策向投訴人收取一百六十二元費用是合理的。
117. 申訴專員認同醫管局的立場。由於醫療經費主要由公帑資助,該局有責任盡力追討欠款。
118. 申訴專員公署查核有關電腦紀錄,當中顯示該局除在一九九四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的三封信和一次電話以外,該局在去十多年再有任何追討行動。
119. 醫管局表示其後門診登記及入院電腦系統經提後,已能顯示求診病人曾否欠款。故此投訴人的女兒在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出院時職員再向其追討。由於該局政策只會保留會計紀錄七年,故有關單據、信件及電話紀錄等佐證已被銷毀,局方未能提供任何證據文件,讓投訴人釋疑,而申訴專員認為單憑該局電腦紀錄不足以構成充份證據。故此,假若投訴人堅決拒絕繳交欠款,亦未無理。再者,若非投訴人的女兒繼續使用醫管局轄下醫療系統的服務,局方亦不可能追回欠款。
120. 申訴專員此認為局方在追討欠款方面,實欠效率。再者,醫管局一方面認為不應放追討欠款的責任和權利,另一方面卻把有關證據文件銷毀,此舉使有關追討缺乏理據。況且,據悉醫管局自一九九四年曾追討後,卻將事件置之不理。再十多年之久,突然再行追討,已無原本紀錄佐證。局方是否在一九九四年曾作追討,申訴專員認為無法單憑電腦紀錄證實,若非仍有病歷紀錄,該局根本無法證明投訴人女兒當年曾接受兒科治理。為事隔十多年,投訴人記已模糊,難以據理力,實對投訴人不公,亦為不當。
121. 鑑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醫管局事隔十多年才追討欠款,但又未能提供有關具體詳細紀錄及文件佐證,可算行政失當。故此,這宗投訴成立。
122. 申訴專員公署欣悉,醫管局在二零零七年發出的會計通告已就追討欠款作出新指引,並已加強追討的主動性及積極性。
當局的回應
123. 醫管局已接納申訴專員所有建議,並已按申訴專員的建議之精神,加強其收取欠款的程序。醫管局現行的追討欠款程序如下: (a) 每星期向留院病人發出「中期賬單」;屬非符合資格人士的病人則會更頻密收到「中期賬單」; (b) 病人出院時,院方即時向他們發出「賬單」,或向病人寄出「賬單」。若十四後欠款仍未清繳,醫管局則會寄出「最後通知書」,並列明收取行政費的資料; (c) 院方會在病人出院前或後,致電病人或其家屬,促請早日清繳欠款; (d) 若發出「賬單」六十後欠款仍未清繳,院方會寄出「行政費通知書」,加徵次行政費。若發出「賬單」九十後欠款仍未清繳,院方會寄出「最後警告」,並加徵額外行政費;及(e) 若經上述行動後欠款仍未清繳,除細額欠款 大部分為一百五十元或以下 及追討成功機會渺茫的個案外,醫管局可能會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此外,每當有欠款病人求診時,繳費處職員亦會繼續提醒他們早日清繳欠款。
124. 根據醫管局的經驗,能成功追討超七年的欠款的機會甚微。醫管局正計劃修訂相關的會計政策,就超七年的欠款,放追討行動及銷毁有關會計紀錄。醫管局會在該局電腦系統在二零零九年進行重大更新後,修訂相關的會計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