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378 成立
在處理一宗工傷個案時,沒有查證僱主有否為其僱員購買保險
背景
105. 二零零二年,投訴人於為其僱主存入支票途中被電車撞傷。僱主向勞工處呈報個案,但拒絕承擔責任,因事發時投訴人正在休假。
106. 僱主向勞工處提交一份「保險通告」,顯示保險的生效日期是意外發生當天。該處職員接納保單為有效,沒有進一步查證。
107. 事實上,保險是在意外發生後才購買的。直至二零零七年,投訴人與電車公司對簿公堂,然後知悉此事。投訴人向勞工處投訴,該處隨後檢控僱主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最終法庭判僱主罪名成立。
申訴專員的觀察
108. 勞工處作為《僱員補償條例》的執法機關,其職員理應明白僱主有責任為僱員購買保險。處理工傷個案時,更須確保僱員在受僱期間一直獲得保險的保障。
109. 申訴專員認為事涉職員沒有查核保單資料便接納「保險通告」為有效,並把個案終結,實屬不當。假如他曾查核資料,當會發現保險是在事發之後才購買的,因此並不包括意外受傷時及意外前的受僱期。
當局的回應
110. 勞工處已經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發出新修訂的工作指引,協助僱員補償科職員分辨及處理可疑個案; (b) 更新電腦系統,以便僱員補償科職員跟進可疑個案; (c) 透過經驗分享及其他培訓課程,提升職員的警覺性,確保其按照最新指引處理個案,並在遇到問題時立即向主管反映,以便後者跟進; (d) 定期傳閱指引,以便各級職員熟習程序;以及(e) 由主管級人員抽查工傷個案,以確保個案得到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