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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317 部分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提交的獎勵津貼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49 頁

背景

166.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教育局接獲一宗申訴專員的投訴個案。該個案關於一名英文科教師投訴教育局沒有妥善處理其就語文教師專業發展獎勵津貼計劃 「計劃」 提交的申請。

167. 二零零四年,教育局的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 「語常會」 批准投訴人就計劃提交的申請,以便投訴人在一所英國大學修讀一項研究院課程,從而達到語常會為英文科教師訂定的要求。

168. 二零零六年年底,投訴人修畢課程並獲得英國語文深造文憑(「英語文憑」 後,向教育局提出申請,以便當局按照語常會的要求予以評核,並發放津貼。據投訴人所言,一名教育局人員要求投訴人提供有關其學位及教育文憑資歷的資料,並通知投訴人評核結果可在二零零七年四月得知。

169. 然而,投訴人在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七日才接獲教育局的答覆,指投訴人取得的學歷未達語常會所定要求,即未符合獲發津貼所需的要求,因此不予認可,評核結果由一個評審委員會決定 此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涉及學位資歷的申請 。教育局在答覆投訴人的查詢時表示,投訴人在計劃的申請表格上填寫的課程與最後取得的學歷不符。

170. 為此,投訴人投訴教育局,投訴要點如下: (a) 教育局沒有把計劃的評審準則告知申請者。因此,投訴人未能知道教育局將不會接納其最後取得的英語文憑; (b) 教育局指稱投訴人在計劃的申請表格上填寫的課程與最後取得的學歷不符的說法,乃失實之說; (c) 教育局要求投訴人提供其本人其他學歷的資料,例如教育文憑,均與評核投訴人就計劃提交的申請無關,所以此舉並不合理; (d) 教育局並無清楚交代拒絕投訴人申請的理由;及(e) 上文第 168段提及的教育局人員誑稱自己從沒有對投訴人表示過評核的結果可在二零零七年四月底前得知。

申訴專員的觀察

171. 關於 a)點,教育局已於計劃的申請須知 「須知」 說明申請人的資格、申請程序及其他關於課程是否符合計劃要求的資料。投訴人提交申請時已收到該份須知。此外,語常會的網站亦載有認可的本地課程名單 「名單」 。

172. 然而,申訴專員注意到申請者若有意修讀不在名單上的課程,須知只說明「若修讀的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並非在認可名單內,申請人須在修畢課程後,向評審委員會提出以獨立個案形式考慮該課程是否符合本計劃的要求。」

173. 申訴專員指出,申請者無從知道哪類課程符合資格。關鍵的資料隱而不宣,對申請者並不公平;而且最高津貼額高達三萬元,申請者須為此承擔相當風險。此外,由於評審須待課程修畢後才進行,屆時申請者不僅為此付出了學費,同時亦付出了進修所需的時間。由於計劃旨在鼓勵教師提升學歷,以達到語常會所定要求,教育局有責任協助申請者在修讀不在名單上的課程一事上作出明智的決定。申訴專員認為,教育局必須在申請階段 例如透過須知 為申請者提供有關資料,至少以概括性文字告知評審的準則。

174. 但就本個案而言,申訴專員指出,教育局一開始便已清楚說明投訴人的課程是否符合資格,將待課程修畢後才予評定。儘管如此,投訴人仍決定冒此風險,修讀有關課程。因此,投訴人不知課程未必會獲得接納之說,並不成立。

175. 關於 b)點,根據所備記錄,申訴專員裁定教育局所言屬實,即投訴人在申請表格填寫的課程 修畢後可取得碩士學位 與最後取得的學歷 文憑 不符。

176. 至於 c)點,申訴專員接納教育局要求投訴人提供有關其資歷的資料是出於善意的說法。教育局此舉是協助評審委員會的工作,並提高投訴人獲得津貼的機會,並不涉及行政失當。此外,教育局對投訴人的教師培訓予以審核,亦屬恰當;教育局顯然意在給予協助。

177. 關於 d)點,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的申請已由獨立及專業的評審委員會加以評核。該委員會已按照有關的主導原則評核投訴人所修讀的課程是否與計劃相關,以確保評審結果公正及客觀。

178. 申訴專員認為教育局給投訴人的覆函未能清楚解釋拒絕其申請的原因。礙於信中的資料有限,投訴人未能確定其學歷評審過程公正無私,並無錯判成分。教育局應向投訴人交代拒絕其申請的詳細理由。然而,申訴專員接納評審的主導原則及評審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為內部文件及其中包含機密資料。因此,教育局無須向申請人士提供有關資料。

179. 關於 e)點,申訴專員沒有發現證據,指教育局人員曾告知投訴人可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得知評核結果。無論如何,教育局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把評核結果告知投訴人,與投訴人的預期 即二零零七年四月 相差不大。

180.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教育局的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181.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修訂《語文教師專業發展獎勵津貼計劃申請須知》。為方便參考起見,須知亦包括有關中/英文科學科知識的建議學習範疇一覽表。上述文件可在語常會網站下載;及(b) 如申請者的學歷被認為不符合語常會的要求,教育局會在回覆時說明理由。教育局亦會建議這些申請者參考經修訂的須知所載列的建議學習範疇及內容。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