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864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更正土地註冊記錄的要求
背景
382. 投訴人自一九六三年購入一幅新界土地後,從未有轉讓他人。但是,在一九七五年,前新界民政總署某區理民府轄下「物業轉易手續櫃位服務」的職員 自架構重組後,地政工作由地政總署處理誤把該地段納入送贈轉讓契約及其註冊摘要內。結果,事涉地段在土地登記冊上記錄為另外四名人士所擁有。
383. 二零零零年,投訴人發現事涉地段業權遭更改,遂向地政總署轄下當區地政處查詢。地政處建議他徵詢法律意見。二零零四年,投訴人委託律師要求地政處跟進,同時另函土地註冊處 要求更正記錄。但是,地政處直到二零零七年才表示不能更改有關記錄,並建議投訴人自行採取法律行動。土地註冊處則表示,《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 並沒有賦予該處撤銷或修改土地註冊記錄的權力。投訴人不滿地政總署及土地註冊處未有提供協助。
申訴專員的觀察
384. 申訴專員認為地政處需時三年才回應投訴人的律師提出的要求,實在延誤過久。此外,本屬投訴人的物業,竟然在其全不知情之下被轉名,而地政處還要他自行採取法律行動以更正事涉物業的註冊記錄,實在於理不合。當局確有責任矯正前理民府職員所犯的錯誤。地政總署理應及早主動協助投訴人,積極與土地註冊處共同研究如何解決問題。 就土地註冊處的投訴部分並不成立,申訴專員亦沒有提出相關的建議。因此,這個案中有關土地註冊處的投訴部分,並不顯示在本回應內。 10 3
當局的回應
385.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採取以下措施: (a) 地政處已落實多項措施,以進一步完善現行的查核檔案提存和個案監察的機制; (b) 地政總署已提醒當區地政處職員須盡快積極處理市民的查詢,就涉及法律問題的個案須及早徵詢法律意見;及(c) 地政總署已聯絡土地註冊處,建議日後處理同類個案時保持緊密聯繫。 1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