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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760 成立

將沒有註明收信人姓名地址的通函郵件派送給投訴人,對他造成滋擾,又拒絕讓他選擇不收取該類郵件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125 頁

背景

447. 香港郵政通函郵寄服務 「通函服務」 方便寄件人以優惠價投寄大量沒有註明姓名地址的郵件。

448. 投訴人經常收到該類他不願意收取的郵件,感到不勝其擾。 他不希望再收到該類郵件,但認為郵政署的強制性「不收取通函計劃」未能奏效。他建議實行一項「標貼計劃」:住戶只需在信箱貼上特定標貼,表示不希望收到通函郵件即可。

申訴專員的觀察

449. 申訴專員認為法例賦予郵政署很大的酌情權。

450. 通函郵件對於那些抗拒該類郵件的收件人而言,確實構成滋擾。儘管通函服務能為一些人帶來方便,但郵政署不能以此作為辯解。

451. 「不收取通函計劃」要收件人自行逐一指示寄件人停止向他們發出通函郵件,是把責任強加在收件人身上,並不合理。此外,寄件人若不理會收件人的拒收指示,亦不會受罰,故此計劃的效用成疑。

452. 投訴人建議的「標貼計劃」值得考慮。申訴專員建議郵政署可簡化其執行 郵差只要不把通函放進貼有標貼的信箱即可。該署實無需為此進行登記或建立資料庫。

453.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12 2

當局的回應

454. 郵政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就 8個郵政機關的現行做法進行深入研究; (b) 評估不同方案的相對優點,並廣泛徵詢跨界別持份者的意見;及(c) 於今年九月推出新標貼機制,讓市民可選擇不收取不具地址的通函郵件。 12 3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