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180 未載明
沒有妥善跟進一宗關於水浸問題的投訴;以及 b)沒有向投訴人交代個案的進展
背景
200. 投訴人曾向地政總署投訴某街道在雨季經常水浸。她指稱,地政總署雖然承諾跟進,但水浸情況持續。
201. 水浸源於事街道旁的一個停車場,該停車場位於政府土地上。 短期租約內一項標準條款訂明,停車場經營者作為土地承租人,須建造排水道,但地政總署轄下的地政處有強制承租人履行這項條款。
202. 地政總署指出,事土地招標承租前,該區從有水浸記錄。在討論擬議公開招標承租有關土地的地區地政會議上,其他部門的代表均有提議要求承租人建造排水道。故此,雖然所有短期租約內標準條款中的一般條件均訂明這項要求,但事短期租約內的特別條款卻有列出同樣的規定。此,若假設投標者在標書中已把建造排水道的工程成本計算在內,則屬不合邏輯。該署認為,在這情況下,若停車場經營者有建造排水道而採取行動,並不恰當。
203. 終於,務署應地政處要求,為事街道進行全面的務改善工程。
申訴專員的觀察
204. 短期租約內的標準條款及特別條款均具約束力,簽署租約的雙方均須遵守。故此,投標者理應知悉承租人須負責建造排水道,而地政處亦顯然有責任執行租約條款。即使該處希望豁免停車場經營者履行這項責任,亦應當先取得適當授權,絕不能以短期租約的特別條款有相關規定為借口,而予以豁免。
當局的回應
205. 地政總署大致接納上述建議,並採取下列措施: (a) 地政總署已提醒各區地政處,須根據短期租約條款向違約的承租人採取執法行動;不應在有理據及未經適當授權的情況下,豁免承租人的租約責任; (b) 地政總署正考慮在主導文件中加入「建造排水及溝」的新特別條款,以便在租賃協議清楚訂明承租人在這方面的責任。該項條款現正由法律人士審議;及(c) 地政總署會繼續不時提示職員,須與投訴人保持絡,讓他們得悉個案的進展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