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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23 不成立

濫用權力,干預投訴人的僱主與他續約的決定,以及無理地質疑他的誠信

政府覆文 · 年報2008 · 第 7 頁

背景

二零零六年五月,衞生署接獲一宗匿名投訴,內容涉及一名非政府機構 下稱該機構 的高層人員,該機構通過衞生署接受政府資助。由於指控嚴重,衞生署遂把投訴轉交該機構主席,以進行調查。二零零六年十二月,該名高層人員向該機構執行委員會所有委員提交一份文件,載述了對衞生署一名高層人員的嚴重指控。

2. 二零零七年三月,該名非政府機構的高層人員 投訴人 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指衞生署: (a) 誤導該機構主席就針對他的匿名投訴展開調查,並試圖影響調查的結果; (b) 濫用權力,干預該機構執行委員會與他續訂聘用合約的決定; (c) 無理及不恰當地對若干事宜,即他所擬備文件中陳述的事項,進行調查,並在結論中質疑他的誠信;以及(d) 在該機構一宗內部晉升個案中,沒有提供全部及正確的事實,誤導執行委員會。

申訴專員的觀察

3. 關於 a)項投訴,申訴專員認為,由於衞生署署長 署長 在履行公職方面,須就資助金的運用負責並作出交代,他有責任釋除他對受資助機構行政管理事宜的任何疑慮。由於匿名投訴與該機構一名高層人員有關,申訴專員認為衞生署把投訴轉交主席進行調查,是恰當和合情合理的。投訴人又指稱,衞生署一名職員曾向執行委員會一名委員作出陳述,試圖影響調查結果。申訴專員裁定,該項指控純粹根據傳聞和推測作出,有關的執行委員會委員已否認曾聽聞指稱的陳述。

4. 關於 b)項投訴,投訴人指稱,執行委員會原本決定在他的正常退休年齡屆滿後,把他的僱用期延長兩年,無需進行公開招聘,但衞生署其後在沒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干預執行委員會的決定。由於該機構以補足資助金方式獲得資助,加上過去由一九八二年至一九九八年十六年來投訴人的職位一直都公開招聘的先例,以及執行委員會議決投訴人的新合約須獲衞生署認可,因此申訴專員認為,衞生署不接納延長僱用期所給予的政府資助,並無濫用權力。

5. 關於 c)項投訴,申訴專員認為,衞生署決定就投訴人的文件展開調查,是由於該文件針對衞生署一名高層人員的指控甚為嚴重。在該等情況下,倘若署長不查明事實的真偽,就是不負責任。至於衞生署有否作出結論,質疑投訴人的誠信,申訴專員認為該署所作出的相關陳述可以有不同的理解,那是衞生署根據調查結果而得出的意見,申訴專員不會評論衞生署的意見。

6. 關於 d)項投訴,申訴專員注意到,問題關鍵在於衞生署是否有權「批准」該機構擢升任何職員,定是一項看來屬於內部的事宜。由於是次晉升所涉及的職位,受制於一套於二零零三年生效為有效管制受資助機構最高級三層人員的新指引,申訴專員認為,衞生署作為該機構的管制人員,有責任審查繼續保留該職位和編定其所屬職級是否有充分理據,所涉及的晉升問題不應完全視為一項內部事宜。執行委員會單方面決定晉升該名職員,是漠視衞生署的權力。申訴專員認為,衞生署在作出最後批核時,表示該署是「破例批准」有關晉升,並無誤導執行委員會。

7.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對衞生署的投訴並不成立。然而申訴專員提出了建議,讓衞生署跟進。

當局的回應

8. 衞生署已經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將採取以下措施: (a) 衞生署已就訂立津貼及服務協議一事,與該機構展開討論,以在本財政年度 二零零八 零九年 內簽訂協議。該署也會研究有否需要把該機構的資助模式,由「補足資助金」改為「酌情資助金」; (b) 衞生署也已委託效率促進組就該機構的企業管治架構進行研究,範圍包括政府代表在執行委員會的角色和責任。衞生署和該機構會因應研究結果,澄清執行委員會的政府代表應否為有投票權的正式委員,並研究他們在執行委員會將來的角色;以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