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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985 成立

錯誤地拒絕投訴人索取關於地下鐵路乘客跳軌自殺事件的資料的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08 · 第 15 頁

背景

28. 投訴人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向運輸及房屋局 當時的環境運輸及工務局 索取一九九七至二零零六年期間,地下鐵路公司 地鐵 沿線軌道發生的自殺和懷疑自殺事件的資料。所要求的資料包括:肇事日期、時間和地點;事主的年齡和性別;事件的嚴重程度 死亡、重傷或無人受傷 ;以及列車服務受阻時間等。

29. 同年七月,運輸及房屋局僅建議投訴人參閱先前發布的一份新聞稿,該新聞稿載列一九九七至二零零五年期間每年在地鐵沿線軌道發生乘客墮軌事件的總體資料。投訴人由於無法從總體數據擷取所需資料,因此請運輸及房屋局重新考慮其要求。

30. 運輸及房屋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答覆投訴人,指出若向他披露所索取的資料,可能會導致死傷者或其家人的身份被識別。該局認為,披露有關資料的公眾利益並不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因此根據《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第 2.15段的規定,拒絕他的要求。

31. 同年九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經充分查訊後,申訴專員認為運輸及房屋局拒絕投訴人的要求並不合理,因為投訴人所索取的資料本身不會導致死傷者或其親屬的身份被識別。

32. 二零零七年一月,投訴人再度向運輸及房屋局索取有關資料。同年三月,該局以類似理由拒絕。投訴人隨即再向申訢專員投訴。同年四月,申訴專員決定展開全面調查。

申訴專員的觀察

33. 申訴專員認為《守則》標誌着政府當局開明問責的政策,要求各於這回應所指的「運輸及房屋局」即在 007年 月 日政府總部重組前的「環境環輸及工務局」。 部門盡可能方便公眾取得政府管有的資料。

34. 《守則》的「詮釋和運用指引」第 2.15.6 段訂明,向第三者披露個人資料的限制,並不適用於在合理可行範圍內不足以識別個別人士身份的資料,例如那些不披露所涉人士身份的統計數據。投訴人索取的是不披露所涉人士身份的資料。在正常情況下,單憑該等資料是不可能確定或推斷有關人士身份的。

35. 申訴專員認為,運輸及房屋局的做法過於拘謹,有違《守則》的條文與精神。因此,這宗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36. 運輸及房屋局已經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有關資料已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已向投訴人提供。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