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有結構問題的單位編配給投訴人,而且拒絕賠償他的損失
背景
98. 投訴人入住某公屋單位不足一年,房屋署便要求他暫時遷出,以便維修單位的地台。他其後得悉,該公屋大厦內某些住戶較早前亦曾因類似原因而須遷出。投訴人認為,既然事涉大厦的地台普遍存在問題,房屋署便不應把單位編配給他。他又稱花了四萬多元裝修單位,因此要求賠償,但遭該署拒絕。
99. 根據有關政策,房屋署已先行翻新單位,然後才編配給投訴人。 該署的維修承辦商曾檢查下層單位的天花,並沒有發現滲水或混凝土剝落。然而,下層單位的天花在數月後出現混凝土剝落,鋼筋嚴重銹蝕,投訴人單位的地台需要維修。因此,投訴人須暫時遷往另一單位。
100. 房屋署表示可在維修期間豁免事涉單位及臨時居所的租金。另外,投訴人亦可選擇永久遷往邨內其他單位,該署會向他提供免租期及搬遷津貼。該署更會為他「粉飾」該單位,並提供搬遷服務。
申訴專員的觀察
101. 申訴專員留意到前三年,事涉公屋大厦共有 13宗天花混凝土剝落的個案,涉及 26個單位,需要重造上下單位之間的樓板。申訴專員認為,房屋署理應由此察覺到有需要為整座大厦進行全面檢查,而不應把單位編配給投訴人。房屋署使投訴人在入伙後不久便須遷出,並令他損失了裝修費用。因此,該署應作適當的補救,讓投訴人回復到問題出現前的狀況。
102. 房屋署提供的另一選擇,基本上已能做到這點。不過,該署理應在初期便提出該建議,而不是待申訴專員展開查訊後才提供。申訴專員雖然難以確定房屋署是否明知單位有問題而仍把它編配給投訴人,但該署在處理個案時,確有不妥善之處。
103.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104. 房屋署已經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房屋署已與投訴人磋商細節,並向他發放合理賠償,包括免租期、搬遷津貼及裝修津貼;以及(b) 房屋署已為投訴人安排永久調遷往邨內一個合適的單位。